關於頒發《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通知
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報告》(國家電投山核核安〔2023〕208號)及其相關附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安全且不能採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2421號,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遵守《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工程抗震I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築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11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山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審評中心,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1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