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通知
華能霞浦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的請示》(華能霞核設〔2023〕22號)、《關於變更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場址選擇審查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資訊的請示》(華能霞核安〔2023〕65號)、《關於報送〈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選址安全分析報告(B版)〉的報告》(華能霞核安〔2024〕97號)及其相關附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選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安全且不能採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2427號,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遵守《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華能霞浦核電項目壓水堆一期工程抗震I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築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