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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調試大綱》(A2版)的通知
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調試大綱的請示》(華能昌核安〔2024〕112號)、《關於審查〈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調試大綱〉(A2版)的請示》(華能昌核核〔2024〕193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技術審評,認為你公司《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調試大綱》(A2版)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在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調試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我局批准的調試大綱,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確保調試的安全和品質。調試過程中如發現重大異常,應及時向我局和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