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鞍山電磁閥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的通知
鞍山電磁閥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增加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製造許可證活動範圍的申請》(鞍閥字〔2023〕第6-3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3)14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3)17號〕許可活動分別變更為附件1和附件2所列範圍,許可證其餘內容不變。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品質。
附件:
1.鞍山電磁閥有限責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2.鞍山電磁閥有限責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0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