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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變更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的通知
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
你單位《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變更的請示》(清核請〔2021〕16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方面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3)09號〕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為附件所列範圍,許可證其餘內容不變。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品質。
附件:清華大學核能與新能源技術研究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11月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1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