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頒發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許可證的通知
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你院《關於申請放射性廢物處理和貯存許可證的請示》(院安發〔2023〕1221號)及相關申請材料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條件和能力,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放射性廢物處理許可證》(國環放廢處理證〔第004號〕)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國環放廢貯存證〔第036號〕),詳見附件。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範圍和規模開展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活動,確保人員和環境安全。
附件:
1.放射性廢物處理許可證(國環放廢處理證〔第004號〕)
2.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國環放廢貯存證〔第036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放射性廢物處理許可證
國環放廢處理證〔第004號〕
持證單位: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姚剛
發證日期:2026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2036年1月2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決定向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頒發放射性廢物處理許可證。
一、許可的活動種類、範圍和規模
本許可證允許持證單位從事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活動,具體範圍和規模為:利用放射性廢物處理中心的廢液處理系統(包含廢液接收貯存子系統、預處理系統、蒸發系統、離子交換系統、液態流出物排放系統等)和水泥固化系統,對外接收夾江核技術應用産業園區內産生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最終形成符合排放要求的廢液和滿足處置要求的水泥固化體,符合排放要求的廢液經取樣分析合格後槽式排放,水泥固化體經暫存養護後定期外運至處置場進行處置。
每年對外接收β活度濃度≤4.0×106貝可/升的放射性廢液不超過100立方米,β活度濃度為4.0×106~1.0×108貝可/升的放射性廢液不超過20立方米。
二、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持證從事放射性廢物處理工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嚴格按照本許可證載明的活動種類、範圍和規模開展放射性廢物接收和處理工作。
(二)履行在所有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過程中的有效承諾,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品質保證大綱和程式、監測計劃、應急預案和記錄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文件。
(三)持證單位的基本資訊發生變更或者許可證載明的活動種類、範圍、規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我局提交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對外接收廢物前,應要求廢物送交單位提供完備的廢物資訊,包括廢物種類、核素活度資訊等。建立完善的廢物核實認定能力,包括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技術人員和操作流程等,確保能夠獨立判斷外單位的廢物是否滿足本設施的接收要求。
(五)接收放射性廢液並進行道路運輸時,應按照申請文件中的承諾,做好運輸路線的管理,確保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六)對外接收廢物後,即承擔接收廢物及其二次廢物的後續處理和處置責任及相關費用。
(七)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應詳細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廢物的對外接收情況、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年度處理情況、放射性廢液處理和水泥固化體送交處置等情況。
(八)當出現違反許可限制條件的事件、發生對設施安全有現實威脅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發生輻射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我局及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九)定期總結設施運作情況,開展安全評價,在本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將安全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作為申請許可證延續的支撐性材料報送我局。
附件2
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
國環放廢貯存證〔第036號〕
持證單位: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長順大道一段328號
法定代表人:姚剛
發證日期:2026年1月30日
有效期限:2036年1月2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的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決定向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頒發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
一、許可的活動種類、範圍和規模
本許可證允許持證單位從事低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具體範圍和規模為:利用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對接收夾江核技術應用産業園區內産生的低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貯存和整備,定期外運至處置場進行處置。每年接收的低放固體廢物不超過120立方米,廢物包裝容器外表面任一點處γ劑量率≤2毫西弗/小時,距外表面1米處任一點γ劑量率≤0.1毫西弗/小時;外表面應保證清潔,表面污染限值滿足α≤0.4貝可/平方釐米,β≤4貝可/平方釐米。
二、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在持證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工作過程中,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嚴格按照本許可證載明的活動種類、範圍和規模開展放射性固體廢物接收和貯存工作。
(二)履行在所有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審評過程中的有效承諾,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品質保證大綱和程式、監測計劃、應急預案和記錄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文件。
(三)持證單位的基本資訊發生變更或者許可證載明的活動種類、範圍、規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我局提交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四)對外接收廢物前,應要求廢物送交單位提供完備的廢物資訊,包括廢物種類、核素活度資訊等。建立完善的廢物核實認定能力,包括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技術人員和操作流程等,確保能夠獨立判斷外單位的廢物是否滿足本設施的接收要求。
(五)對外接收廢物後,即承擔接收廢物及其二次廢物的後續處理和處置責任及相關費用。接收的廢物應直接滿足或經整備後滿足處置場的接收準則,並及時送交處置,送處時應提供完整的廢物資訊。
(六)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應詳細報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廢物的對外接收情況、貯存情況和送交處置等情況。
(七)當出現違反許可限制條件的事件、發生對設施安全有現實威脅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發生輻射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我局及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八)定期總結設施運作情況,開展安全評價,在本許可證有效期屆滿90日前,將安全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作為申請許可證延續的支撐性材料報送我局。
抄送: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