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通知
中核(象山)核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的請示》(中核浙能核安發〔2025〕68號)、《關於浙江金七門核電廠二期項目營運單位變更的報告》(中核浙能核安發〔2026〕5號)、《關於報送〈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的報告》(中核象山核安發〔2026〕3號)及其相關附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選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且不能採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我局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2604號,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全面核安全責任,遵守《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浙江金七門核電廠3、4號機組抗震I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築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4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