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放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控制點的通知
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釋放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控制點的請示》(蘇核發〔2026〕164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6年6月15日至18日,對你公司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準備情況進行了例行核安全檢查(檢查報告見附件)。檢查結果表明,8號機組已具備冷態功能試驗條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落實檢查報告中相關核安全管理要求,滿足調試程式規定的試驗先決條件,並經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確認後,開展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核安全法規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試驗過程中如發生異常情況,請及時向我局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附件: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控制點檢查報告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控制點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名稱: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名稱: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6年6月15日至18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三)《核動力廠調試和運作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四)《核電廠品質保證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五)《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六)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七)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品質保證大綱(建造階段);
(八)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調試大綱;
(九)國家核安全局審查認可或批准的文件。
二、檢查內容
(一)品質保證體系運轉情況;
(二)核安全相關構築物、系統和設備安裝、移交情況;
(三)初步試驗和冷態功能試驗準備;
(四)建造許可證條件及歷次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組織
2026年6月15日至18日,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對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冷態功能試驗(以下簡稱冷試)控制點進行了核安全檢查。檢查組聽取了江蘇核電有限公司和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於工程總體進展情況、品質保證體系運轉情況、重要經驗反饋排查落實情況、設備安裝與系統移交情況、冷試前項目執行情況、冷試準備情況、歷次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工作的彙報。
在聽取彙報的基礎上,檢查組對8號機組主控室、反應堆廠房、安全廠房、輔助廠房、柴油機廠房、蓄電池間、西邊坡等進行了現場檢查,對8號機組安裝和調試的相關文件、程式、報告和記錄進行了抽查,並與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進行了對話。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檢查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情況
(一)品質保證體系運轉
營運單位及其承包商根據核安全法規的有關要求建立了相應的品質保證體系及組織機構;按計劃對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的工程建設活動開展了內外部質保監查和專項監督。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品質保證體系運轉總體正常。
(二)核安全相關構築物、系統和設備安裝、移交
冷試邊界範圍內的系統和設備安裝已全部完成;需在冷試前移交的167個系統已全部完成移交;冷試前應可用的71個系統已全部可用;截至6月18日,影響冷試的建安不符合項804項,剩餘4項未關閉;構築物、系統和設備的安裝、移交品質受控。
(三)初步試驗和冷態功能試驗準備
冷試前應完成的29項調試大綱試驗已完成,試驗結果滿足準則要求。營運單位已建立8號機組冷試組織機構。冷試期間有關的調試程式、執行文件和專項方案已發佈;截至6月18日,冷試前計劃生效試驗報告153份,已生效144份;冷試所需的專用工器具、大宗物資及備品備件等已準備就緒;8號機組現場環境滿足冷試需求。
(四)建造許可證條件及歷次核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
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建造許可證條件已落實;國家核安全局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8號機組共開展11次核安全檢查,檢查提出的管理要求均已按期落實並答覆。
五、檢查結論和整改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田灣核電站8號機組品質保證體系運轉總體有效,冷試相關的構築物、系統和設備安裝、移交品質受控;冷試前的調試及各項準備工作已基本完成;建造許可證條件及歷次核安全檢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得到落實。8號機組已具備冷試條件。
本次檢查共形成34個監督檢查記錄單,同時檢查組提出7項整改要求。
(一)針對10kV應急電源系統受電試驗在未滿足試驗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即開展試驗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嚴格遵循試驗先決條件及既定邏輯開展調試活動,對各類調試違章行為予以嚴肅處理;在冷試前重新評估該試驗結果的有效性。
(二)針對《8號機組一回路水壓試驗先決條件確認單》中對臨時措施的部分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營運單位應當全面落實上級單位的檢查要求,在水壓試驗前完成重新核對先決條件及臨時措施。
(三)針對部分調試試驗報告存在的重要數據填寫錯誤、計算參數使用錯誤、數據計算錯誤、曲線圖描點錯誤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冷試前排查所有調試試驗報告,確保調試試驗結果的有效性,並進一步制定強化措施落實調試責任,保障調試品質。
(四)針對部分重要不符合項處理過程中原因分析不全面不深入、糾正措施描述不到位、分析工作未完成即關閉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加強不符合項管理,分析産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採取針對性措施,確保不符合項的處理滿足品質保證要求。
(五)針對已移交的個別土建物項不滿足驗收標準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在8號機組首次裝料前對土建物項移交不符合驗收標準的情況開展專項排查並嚴肅處理,認真搜尋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六)針對主泵配電間與核島其他構築物施工驗收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説明標準差異的原因並分析差異對工程品質的影響。
(七)針對部分廠房電纜橋架上線型感溫探測器敷設方式未採用國家標準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在冷試前分析並説明不同廠房線型感溫探測器敷設方式所依據標準的合理性以及與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的符合性。
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並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在本報告印發一個月內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7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