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通知
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頒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請示》(蘇核發〔2026〕104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見附件)。
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內,我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的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對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作出合理調整。你公司變更單位名稱、註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你公司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的運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作許可證規定,確保機組運作安全。
附件: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2616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8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2616號
項目: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CN-67)
持證單位: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方水、張毅
主設施: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
輔助設施:固體放射性廢物貯存廠房
頒發日期:2026年8月11日
有效期限:至2066年8月10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和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過程中,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和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承擔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全面的核安全責任,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運作品質保證大綱》,與江蘇核電有限公司簽訂運作委託協議,負責提供資源保障,依法承擔乏燃料後處理、放射性廢物處置、退役、應急處置、運作期保險、核事故損害賠償等費用;對江蘇核電有限公司運作安全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包括核安全決策審議、質保監查、管理部門審查等;承擔資産授權使用和管理、緊急事項費用保障等責任;建立滿足核安全要求的體系和制度,設置安全品質環保監督及財務等組織機構和人員,確保核安全責任有效落實。
二、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承擔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全面的核安全責任,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安全;依據《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運作品質保證大綱》,負責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的運作、維修、技術支援、安全品質、環保應急、消防保衛、許可證和執照管理、職業衛生、培訓管理、燃料管理、物資調配等工作,保證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安全;建立滿足核安全要求的組織管理體系和品質保證、安全管理、崗位責任等制度,配置充足人員,確保核安全責任有效落實。
三、嚴格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並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保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並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六、作為頒發運作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等的調整,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七、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安全的影響。
八、嚴格執行核設施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九、自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首次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並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十、應當按照裝換料大綱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進行裝換料。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十一、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後,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再次啟動運作。
十二、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以反映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技術和運作管理的最新狀態,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三、制定並實施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並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四、制定並實施輻射防護大綱,以保證在所有的運作狀態下由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的水準。
十五、制定並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六、制定並實施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江蘇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七、建立並有效實施經驗反饋體系,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準。
十八、不斷提高田灣核電站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預案,並通過培訓和演練等手段有效維持,加強全國或區域範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用。
十九、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如發現規劃限制區記憶體在可能威脅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生産、貯存設施或人口密集場所,應及時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
二十、嚴格遵守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資訊發佈的管理程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資訊;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採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二十一、在整個運作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儘早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二、切實履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三、國家核安全局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首次裝料後調試運作階段的控制點確定為:①首次臨界,②離開25%額定功率(熱),③離開75%額定功率(熱),首次臨界控制點由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釋放,離開25%、7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釋放。在每個控制點釋放前,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和江蘇核電有限公司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或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控制點釋放申請和相關文件,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調試和試運作。
二十四、應當按照調試大綱完成首次裝料後的調試試驗項目,在調試大綱確定的所有調試試驗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調試報告;在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首個燃料迴圈結束後,提交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試運作報告。
二十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田灣核電站西側安全相關邊坡開展錨桿監測,如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抄送: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工局,江蘇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8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