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的通知
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你單位《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院質發〔2023〕1082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單位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准你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5)07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5)10號〕相關資訊變更為附件1和附件2所列內容,許可證其餘條件和內容保持不變。
你單位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附件:1.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2.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華東、華南、西南、東北、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0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