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釋放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的通知
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釋放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的請示》(蘇核發〔2026〕364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6年10月11日至14日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進行了核安全檢查(檢查報告見附件)。檢查結果表明,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已具備離開25%額定功率(熱)的基本條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落實本次檢查提出的相關改進要求,並經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確認後,可以實施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後續提升功率的活動。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技術規格書和調試大綱的相關要求,開展7號機組提升功率操作和調試工作,加強運作管理和風險防控,保證機組調試和運作安全。如果提升功率過程中發生影響7號機組安全的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並及時向我局和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附件: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核安全檢查報告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10月16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核安全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6年10月11日至14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四)《核電廠品質保證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五)《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六)《核動力廠調試和運作安全規定》及其相關導則;
(七)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運作許可證及其條件;
(八)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品質保證大綱、調試大綱等。
二、檢查內容
(一)機組臨界後系統調試;
(二)後續調試試驗準備;
(三)運作管理;
(四)重要設備異常和維修管理;
(五)重要變更與不符合項處理情況。
三、檢查組織
2026年10月11日至14日,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控制點核安全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聽取了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於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的工作彙報。
檢查組在聽取彙報的基礎上,對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臨界後系統調試、運作管理、重要設備異常和維修管理、重要變更與不符合項處理情況等方面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在對相關文件、程式、報告和記錄進行抽查的基礎上,對主控室、蓄電池間、勵磁控制間等相關設施和系統現場情況進行了查勘,並與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了訪談。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對檢查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結論及改進要求
通過檢查,檢查組認為田灣核電站7號機組離開25%額定功率(熱)平臺前的調試試驗已全部完成,試驗結果滿足驗收準則要求。技術規格書得到有效執行,定期試驗按計劃開展,相關核安全管理要求得到落實。下一階段相關調試試驗的人員、文件、物資等準備工作均已完成。
檢查組共形成11個檢查記錄單,提出4項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如下:
(一)針對先進刻棒試驗中棒位顯示錯誤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在離開25%額定功率(熱)平臺前完成棒位顯示系統消缺,評估缺陷對相關調試試驗結果的影響並升版調試報告。
(二)針對機組當前存在的設備缺陷,營運單位應當在離開25%額定功率(熱)平臺前,逐項評估對安全穩定運作的可能影響,制定消缺計劃並及早完成。
(三)針對《配置風險管理》中二級概率安全分析(PSA)風險閾值選取與《核電廠配置風險管理的技術政策(試行)》要求不一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根據機組早期大量放射性釋放頻率計算結果核實風險閾值設定的合理性和保守性。
(四)針對部分調試試驗報告中記錄錯誤和結果評價不規範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加強調試試驗報告編校審管理,提升調試過程品質。
對檢查組提出的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在檢查報告印發一個月內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0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