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通知
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海陽核電廠5、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請示》(山核三〔2025〕13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建造申請書及其附件,認為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因此,決定向你公司頒發《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見附件1-2)。
我局組織檢查組對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核島現場準備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認為該機組現場已具備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的條件,你公司可以開展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工作。我局將6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設為控制點,並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控制點釋放後,6號機組方可澆築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按照《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的規定,加強品質管理,確保建造工程品質。
附件:
1.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2.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10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2622號
2026年10月29日
項目: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
持證單位: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
法定代表人:劉非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頒發日期:2026年10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6年10月2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提交的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建造申請書及其附件,並組織了對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準備工作的監督檢查。核安全審評和監督的結果表明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符合核安全要求,已具備頒發建造許可證的條件。在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作為對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號機組承擔全面核安全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管理,保證5號機組的建造品質,確保核電廠整體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建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如需要延期建造,應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核電廠安全相關構築物混凝土設計施工專題報告》以及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對這些文件進行修改,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履行品質保證大綱,並認真執行品質保證程式,監督參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當組織機構等內容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認真執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及時、如實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5號機組的建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嚴格按照程式要求對核電廠設計進行管理,督促設計院加強設計控制和校核,確保設計和現場變更滿足核安全要求。
八、國家核安全局在5號機組建造活動中設置主管道焊接的控制點。國家核安全局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控制點未經釋放,營運單位不得開展相關工作。
附件2
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2623號
2026年10月29日
項目: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
持證單位: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
法定代表人:劉非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頒發日期:2026年10月29日
有效期限:至2036年10月2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審查了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提交的山東海陽核電項目5、6號機組建造申請書及其附件,並開展了相關監督檢查工作。在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建造過程中,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應遵守以下條件:
一、作為對山東海陽核電項目6號機組承擔全面核安全責任的營運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管理,保證6號機組的建造品質,確保核電廠整體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建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如需要延期建造,應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核電廠安全相關構築物混凝土設計施工專題報告》以及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對這些文件進行修改,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履行品質保證大綱,並認真執行品質保證程式,監督參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當組織機構等內容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認真執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及時、如實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6號機組的建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嚴格按照程式要求對核電廠設計進行管理,督促設計院加強設計控制和校核,確保設計和現場變更滿足核安全要求。
八、國家核安全局在6號機組建造活動中設置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主管道焊接兩個控制點。國家核安全局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控制點未經釋放,營運單位不得開展相關工作。
抄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山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