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人為活動管控
(一)規範管控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中的重要管控邊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産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以下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築。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産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築生産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准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採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採伐,或以提升森林品質、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採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遊、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作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産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採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範圍)、保留、登出,當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時,可將開採擬佔用的地表或海域範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採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範圍,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採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産規模、不新增生産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採,可辦理採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範圍)、登出;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産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採活動的,可辦理採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採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採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開展上述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上述活動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二)加強有限人為活動管理。上述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範圍內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無明確規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上述活動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徵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意見。
(三)有序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生態保護紅線經國務院批准後,對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退出計劃,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並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零星分佈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範圍,項目到期後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二、規範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上述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一)項目範圍。黨中央、國務院發佈文件或批准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准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准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能源礦産勘查開採、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二)辦理要求。上述項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按規定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後,報國務院批准。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海域使用權時,附省級人民政府基於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讓論證意見,説明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
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省級人民政府應同步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併報國務院批准。
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佔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按照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佔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三、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監管
(一)強化數據共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應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逐級匯交納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並與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實現資訊共用,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加強各部門數據和成果實時共用,提升空間治理現代化水準。
(二)加大監管力度。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重點抓好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態保護紅線批准後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島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處理情況在用地用海用島報批報件材料中專門説明。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草原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生態環境、林草主管部門按職責依照《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對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築壩、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違法行為移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由所在地省級、市級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嚴格調整程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准,嚴禁擅自調整。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可由省級人民政府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准,並抄送生態環境部。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批准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採礦權的,按有關規定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明確開採擬佔用地表或海域範圍,並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更新後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與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資訊共用。
本通知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生態保護紅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期間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時總結提出建議反饋兩部一局。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