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生態環境廳(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有關中央企業: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不斷健全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化配置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以下簡稱自願減排市場)有效銜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適用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並網海上風力發電》《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並網光熱發電》的項目(以下簡稱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有關企業,可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願減排市場。過渡期後,綜合綠證和自願減排市場運作等情況,適時調整綠證與自願減排市場對於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銜接要求。
二、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對於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擬選擇參加綠證交易的,相應電量不得申請CCER;擬申請CCER的,在完成自願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後,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凍結”計入期內未交易綠證;在完成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後,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登出減排量對應的未交易綠證,並向社會公開資訊。有關部門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主選擇權益。
三、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註冊登記平臺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互通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綠證核發交易和CCER申請有關資訊。
四、加強交易監管。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組織指導有關方面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強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CCER註冊登記平臺建設,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真實。有關方面要定期核驗檢查數據,防止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從綠證和CCER重復獲益。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