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生態環境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排放檢驗評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及有關標準的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制定了《機動車檢驗機構排放檢驗設備和人員能力現場評審指導書》(以下簡稱《指導書》)。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組織開展機動車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現場評審時,應確保評審組中有熟悉機動車排放檢驗技術及管理的專家。專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推薦並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評審人員管理要求納入當地資質認定技術專家庫。各省(區、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溝通機制,對納入專家庫的技術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專家應按照《指導書》開展現場評審,關鍵評審內容應留存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
對不具備GB18285《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中規定的重型燃氣車、重型汽油車簡易工況法(穩態工況法、簡易瞬態工況法)以及GB3847《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載入減速法)》中規定的重型柴油車(含最大總品質14噸以上)載入減速法測試能力的機構,在其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應加以限制説明,例如“不具備重型燃氣車穩態工況法測試能力、不具備最大總品質14噸以上重型柴油車載入減速法測試能力”。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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