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湖北姚家平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恩施市水利局:
你局《關於審批湖北姚家平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恩市水文〔202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長江右岸一級支流清江上游河段,壩址位於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屯堡鄉,距清江河口約304公里。工程任務為防洪和發電,併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創造條件。水庫總庫容3.219億立方米,防洪庫容0.8億立方米,調節庫容1.511億立方米,死庫容1.446億立方米,具有年調節性能。水庫正常蓄水位745米,死水位715米,汛限水位735米,防洪高水位748.2米。
工程建設內容包括擋水建築物、泄洪建築物、發電引水建築物、過魚設施等。其中,擋水建築物為碾壓混凝土雙曲拱壩,最大壩高175米,壩頂長482.52米;泄水建築物包括2個表孔、2個中孔及1個底孔,採用挑流或跌流消能;發電引水系統佈置在右岸,進水口採用豎井式;主電站採用混合式開發,引水隧洞全長1.18公里,總裝機16萬千瓦(2台8萬千瓦);壩後生態電站總裝機2.4萬千瓦(2台1.2萬千瓦)。
工程總體符合《長江流域綜合規劃(2012-2030年)》《長江流域防洪規劃》及清江流域恩施段梯級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要求,並納入2020年~2022年150項重大水利工程清單。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水文情勢影響。水庫正常蓄水位時淹沒15.7公里流水生境,河段流態由急流型轉變為庫區緩流型。運作期壩址至主電站尾水之間形成1.6公里減水河段,流量最大減幅93.6%。受水庫調蓄影響,主電站尾水下游河段水文情勢發生明顯改變。主電站日內調峰運作時,不穩定流下泄導致下游河道水位日內變化頻繁,日內最大水位變幅2.17米。
(二)水環境影響。庫區干支流大部分斷面現狀水質滿足Ⅱ類水質標準,水庫蓄水後庫區水質穩定達標,總體處於中度營養~輕度富營養狀態。水庫水溫結構為穩定分層型,部分時段下泄水溫低於天然水溫。
(三)水生生態影響。清江流域開發強度大,其中乾流已建10座梯級,河流水生生態破碎化和片段化問題突出,魚類適宜生境壓縮顯著。評價河段現有魚類種類及數量較歷史大幅下降,共調查到魚類24種,包括青石爬鮡、齊口裂腹魚等重點保護和特有魚類。工程建設將進一步阻隔庫區與壩下的魚類交流,庫區魚類組成將由流水性魚類為主轉變為緩流和靜水性魚類為主,流水性魚類數量將減少,並向其他河段遷移。工程運作後形成減水河段,主電站日調峰産生不穩定流,水庫下泄低溫水以及泄洪可能産生的氣體過飽和等,將對壩下河段魚類繁殖和生長産生不利影響。
(四)陸生生態影響。評價區屬武陵山地中亞熱帶常綠闊葉林生態區,植被類型以針葉林、闊葉林、灌叢為主,分佈有紅豆杉、金蕎麥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閩楠、金桂等古樹名木,以及虎紋蛙、烏龜、紅腹錦雞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工程將淹沒和佔用部分基本農田,並淹沒、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地,施工活動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工程淹沒和佔用部分地質公園和生態保護紅線,可能對其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五)其他影響。項目施工及運作産生的污(廢)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生態環境及環境保護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落實生態調度及生態流量下泄措施。工程初期蓄水期和運作期,11月至次年3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8.48立方米/秒,4月至10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15.57立方米/秒。運作期每年4至6月魚類集中繁殖期實施一次為期10天至15天的生態調度,生態調度期間本工程及下游天樓地枕水電站不進行日調峰。工程初期蓄水期通過導流洞、生態補水隧洞、底孔、中孔及生態機組等下泄生態流量,運作期通過生態機組發電、生態放水管等下泄生態流量。對下游天樓地枕水電站進行改造,建設生態流量專用泄放設施,生態流量下泄過程與本工程保持一致。下階段進一步優化工程生態流量泄放措施,深入論證生態放水管設計方案,統籌考慮消能和水溫要求,優先考慮生態放水管與生態電站結合佈置;開展工程生態調度和水庫運作方案優化研究,制定初期蓄水期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及調度方案,並納入工程運作調度規程。在生態機組下游、主電站廠房尾水下游、天樓地枕水電站壩下建設生態流量、河道水位線上監測系統,將相關監測數據和措施落實、運作的相關數據、影像等接入本工程中控系統。研究制定流域梯級聯合調度方案,建立聯合調度機制,壓實各方責任,落實生態調度要求,實施生態調度效果監測和評估,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及時對生態調度方案進行必要調整。
(二)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蓄水前開展庫底生態環保清理,加強庫周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污水和畜禽糞便等污染物進入水庫,控制庫區漁業養殖,定期開展庫區漂浮物清理,加強庫區水質及富營養化監測。下階段進一步深化工程分層取水措施研究和論證,開展分層取水措施專項設計,根據水工模型試驗結果,優化設計參數,確保措施效果。制定分層取水設施運作期調度運作規程,設置庫區、壩前及壩下水溫自動監測系統,對運作期水溫進行長期監測。下階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相關設計,減緩壩下氣體過飽和影響。
(三)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將清江幹流姚家平庫尾以上至河源約105公里河段、生態機組尾水至龍王塘庫尾約10公里河段以及支流小溪河、長偏河作為魚類棲息地進行保護。配合地方政府落實《關於承諾落實清江流域恩施段梯級開發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報告審查意見的函》(恩施州政函〔2021〕128號),抓緊制定清江流域恩施段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細化保護修復措施佈局安排、時間節點、投資保障和考核機制,壓實各方責任,確保措施落實。編制小水電退出及河流連通性恢復方案,拆除大河片水電站大壩,補建天樓地枕水電站魚道,相關費用由本工程承擔;配合地方政府統籌落實三渡峽、雪照河、龍王塘水電站連通性恢復措施,儘快開展過魚設施專項設計,並在本工程蓄水前建成運作。本工程採用升魚機過魚方案,初步設計階段完成升魚機專項設計和相關水工模型試驗,進一步優化系統佈置、結構和參數,制定運作期升魚機運作規程,確保長期有效運作,運作後同步開展過魚效果監測評估和必要的適應性優化工作。工程蓄水前建成魚類增殖放流站,形成運作管理和增殖技術能力,放流齊口裂腹魚、光唇裂腹魚、多鱗白甲魚、小口白甲魚、泉水魚、中華倒刺鲃、青石爬鮡、長陽鮡等種類,放流規模為22萬尾/年,結合魚類棲息地及流域生態保護需要,選擇合適河段進行長期增殖放流,同步開展魚類增殖放流標記及放流效果監測與評估,根據監測結果適時調整增殖放流地點、對象及規模。
(四)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人員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嚴禁擅自破壞野生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等行為。施工前開展工程佔地範圍動植物詳細調查,針對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和古樹名木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優化施工方案,嚴格控制工程佔地和施工活動範圍,減小對植被的破壞以及施工噪聲對野生動物的驚擾。科學設置棄渣場,棄渣場應做到先擋後棄;棄渣應運至規定的棄渣場,不得隨意堆棄或向河流傾倒。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防護並回用;施工中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後對施工跡地等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堅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和保護生物多樣性,初期可採用人工管護等措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落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做好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工作。下階段,應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儘量避讓或減少佔用生態保護紅線、地質公園等生態敏感區。涉及生態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工程內容,應在開工前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動工建設;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
(五)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加強工程建設運作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針對施工期和運作期的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相關水電站拆除時應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免産生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四、你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可研、初設等設計階段以及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環保措施,相關建設內容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擬發生變化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及《水利建設項目(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初步設計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就下泄生態流量及增殖放流、低溫水減緩、過魚、棲息地保護等措施的有效性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適時納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進一步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在蓄水前應自行開展階段環境保護驗收,初期蓄水期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方案、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及線上監測系統、工程生態調度和水庫運作方案、流域聯合生態調度機制和方案、低溫水減緩設施及水溫監測系統、魚類棲息地保護措施、工程過魚設施、上下游水電站退出或過魚設施、魚類增殖放流站、庫底生態環保清理報告等應作為主要驗收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蓄水。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運作5年,應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局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長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