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港南沙港區國際通用碼頭工程陸域形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廣州港南沙港區國際通用碼頭工程陸域形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穗港股份函〔2022〕7 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位於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廣州港南沙港區南沙作業區東側海域,工程內容包括填海135.2390公頃(含建設圍堤5098.24米佔用海域)。本批復不包括成陸後陸上項目建設內容及泊位、港池疏浚、航道疏浚等工程。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工程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工程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優化施工作業方案和時序,嚴格控制施工範圍,合理設置溢流口,降低懸浮泥沙濃度、減小擴散範圍,減輕其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填海所用物料的理化性質應符合《圍填海工程填充物質成分限值》相關要求。
(二)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的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施工産生的生活污水、機修油污水、船舶機艙污水、固體廢物等全部分類收集處理,不排海。
(三)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施工應避開3-6月黃唇魚洄遊期,避開珠江口經濟魚類繁育場保護區保護期(農曆4月20日-7月20日)。
三、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該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送珠江南海局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1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