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陜西榆林能源集團郭家灘礦業有限公司榆神礦區郭家灘煤礦(7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查〈陜西榆林能源集團郭家灘礦業有限公司榆神礦區郭家灘煤礦(7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榆能字〔2022〕1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該煤礦位於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孟家灣鎮和神木市大保當鎮,是榆神礦區三期規劃建設項目。該煤礦于2014年8月開工建設,2015年12月停工至今,已完成主斜井、副斜井、進風立井、回風立井井筒工程和變電站建設,未履行環評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並進行了責任追究。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該項目為榆神礦區三期規劃提出的先期試驗示範項目,面積14.03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9501萬噸,可採煤層為侏羅係中統延安組2-2煤層,設計開採規模為700萬噸/年,服務年限約為10年,礦井為低瓦斯礦井。該項目採用斜井開拓,設置1個開採水準,採取分層限高加固體充填(西翼)和分層限高加離層注漿(東翼)相結合的“保水採煤”方案,兩翼同時開採,各設一個工作面。其中,開拓大巷西翼面積約4.61平方公里(開採面積約1.84平方公里),生産能力150萬噸/年,西翼採用綜合機械化固體充填工藝,充填率約60%;開拓大巷東翼面積約9.42平方公里(開採面積約5.49平方公里),生産能力550萬噸/年,東翼採取綜采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地面鑽孔“離層注漿”,注採比約0.35。
該項目已建工程包括主斜井(凈寬5.4米,配備頻寬1.8米的帶式輸送機,提升能力4200噸/小時)、副斜井(凈寬6米,進風量60立方米/秒)、進風立井(凈直徑7.5米,進風量40立方米/秒)、回風立井(凈直徑7.5米,回風量210立方米/秒)和變電所等設施。本次在已建工程基礎上新建選煤廠(規模700萬噸/年,重介淺槽選煤工藝)、原煤倉(2座,總容量5萬噸)、産品煤倉(5座,總容量9萬噸)、地銷倉(4座,總容量1.32萬噸)、矸石倉(1座,容量0.55萬噸)等主體工程,維修車間、綜採設備庫、材料庫,矸石充填、離層注漿系統(129座注漿站場)、快速裝車站、供水、供電等公輔工程,礦井水處理站(2萬立方米/天,其中深度脫鹽處理規模為0.6萬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主井工業場地規模100立方米/天,副井工業場地規模2000立方米/天)等環保工程和辦公樓、宿舍等行政設施。産品經靖神鐵路外運,部分地銷煤經公路運輸。快速裝車站,主、副井工業場地進場道路已單獨立項,並已取得環評批復。
該項目總體符合陜北煤炭基地榆神礦區三期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8〕448號文件和國能綜函煤炭〔2017〕349號文件同意項目産能置換方案。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和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陜北黃土高原北緣、毛烏素沙漠東南緣,屬榆神北部沙化控制生態功能區,井田呈沙丘沙地、風沙灘地和溝谷地貌,地帶性植被為溫性荒漠草原,覆蓋度以中、低為主,荒漠化程度以重度、中度為主。井田內分佈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村莊等環境保護目標。項目開採後地表80%以上將沉陷,沉陷以輕度、中度為主,將加劇土地沙化,對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海子濕地、村莊等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評價區自上而下主要含水層包括第四係薩拉烏蘇組潛水含水層、侏羅係中統直羅組裂隙承壓含水層、侏羅係中統延安組基岩裂隙承壓含水層,主要隔水層包括土層隔水層(第四係中更新統離石組隔水層和新近繫上新統保德組隔水層)、侏羅係安定組隔水層。井田範圍內分佈有紅石峽飲用水水源地補給區、有供水意義的第四係薩拉烏蘇組潛水含水層、居民水井等環境保護目標。煤炭開採對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紅石峽飲用水水源地、居民水井等保護目標影響較小。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間等區域若發生滲漏,可能會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轉載、矸石破碎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鍋爐排放的煙氣,通風機房、水泵房、破碎設備等産生的噪聲等,將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項目在設計、建設過程中應落實分層限高加固體充填、離層注漿“保水採煤”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態功能不降低。對居住環境受沉陷影響的居民,在投産前採取搬遷等措施,對賈明灘海子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優化注漿站場佈局,減少佔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面積,注漿結束後及時拆除離層注漿地面設施。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統籌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防風固沙等相關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開展工程影響區生態修復專題研究,必要時調整開採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認真做好“保水採煤”方案和保水效果跟蹤監測措施的設計,落實好“保水採煤”措施;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重點從第四係薩拉烏蘇組含水層水位、越流補給量和導水裂縫帶發育情況跟蹤監測,煤繫上覆岩層、含水層的岩層運動、變形監測,離層注漿和固體充填的實際參數動態監測等方面,做好“保水採煤”措施監控及效果跟蹤監測;按年度開展保水效果評估,制定風險預案,結合評估結果不斷優化“保水採煤”方案,切實保護區域第四係薩拉烏蘇組潛水資源,最大限度減緩採煤對紅石峽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環境的不利影響。對水源受影響的居民,在礦井投産前完成搬遷,制定居民供水預案,保障居民用水不受項目實施影響。固體填充和離層注漿等“保水採煤”措施應確保充填體浸出液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定。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對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廢暫存間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主井工業場地新建一座規模1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處理站,副井工業場地新建一座規模為20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新建一座規模不低於2萬立方米/天的礦井水處理站(深度脫鹽處理規模為0.6萬立方米/天),礦井水經處理後優先回用,剩餘部分經配套管線輸送至金雞灘、麻黃梁片區煤礦疏幹水系統綜合利用。選煤廠煤泥水閉路迴圈,不外排。濃鹽水用於黃泥灌漿及矸石制漿。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實際情況,適時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夠容量的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副井工業場地設2台燃氣鍋爐,採用低氮燃燒技術,廢氣達標排放。原煤、産品煤、矸石採用筒倉貯存,矸石投放及制漿場地儲矸場全封閉,制漿站、矸石投放站、篩分破碎車間等處配備除塵器,其他産塵點採取抑塵措施。煤炭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和鐵路專用線外運,加強公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儘量減小對礦區及周邊造成的不利影響。加強瓦斯監測,按照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和敏感點噪聲達標。矸石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井下。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場處置,礦井水處理站污泥壓濾處理後全部摻入末煤銷售,離層注漿鑽井泥漿不落地,定期運至市政垃圾場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批復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的要求。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3年3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態環境局,中聖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3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