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上白石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閩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福建上白石水利樞紐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閩東能投函〔2023〕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工程概況及總體意見
福建上白石水利樞紐工程位於交溪流域主源東溪幹流河段,壩址位於福建省福安市上白石鎮,工程開發任務為防洪和發電。工程正常蓄水位175米,死水位138米,汛限水位163米,總庫容2.126億立方米,興利調節庫容1.392億立方米,防洪庫容0.573億立方米,水庫具有不完全年調節能力。工程建成後,可將福安市城區段防洪標準由現狀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電站總裝機15.6萬千瓦,多年平均發電3.65億千瓦·時。樞紐工程由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引水建築物、發電廠房等組成,擋水建築物為碾壓混凝土重力壩,最大壩高123米;泄水建築物為開敞式溢洪表孔,採用挑流消能;引水建築物採用壩式進水口;發電廠房內設置2台7萬千瓦和1台1.6萬千瓦(生態機組)的發電機組。
工程建設總體符合《浙閩邊界交溪流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及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要求,已列入國務院重點推進前期工作的150項重大水利工程清單。工程實施可能對水環境、生態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工程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水環境影響。水庫正常蓄水位時淹沒17.6公里流水河段,庫區原有急流型天然河流形態消失,轉變為緩流型深水人工水庫。受水庫調節和發電影響,大部分時段水庫下泄流量較天然狀況發生顯著改變,壩下河段受調峰發電影響日內流量過程和水位存在較大變幅,水庫運作對感潮河段水文情勢影響有限。河段現狀水質總體達到Ⅱ類至Ⅲ類河流水質標準,部分斷面個別時期存在超標現象。工程建成後,庫區及壩下化學需氧量、氨氮可達到Ⅲ類水質標準,庫區發生富營養化的風險較小。水庫水溫結構為分層型,3月至7月下泄水溫低於天然水溫。
(二)水生生態影響。根據歷史數據,評價河段共有魚類72種,包括花鰻鱺、香魚等國家及福建省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珍稀瀕危魚類。工程實施將阻隔庫區與壩下魚類等水生生物交流,進一步壓縮部分魚類繁殖生長的適宜環境;工程運作導致的上下游水文情勢變化、低溫水下泄等,將對魚類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長産生長期不利影響,魚類種類組成、種群結構、生命活動過程等將發生改變。
(三)陸生生態影響。評價區植被類型以針葉林、闊葉林為主,杉木林、米櫧林較為常見。分佈有黃腹角雉、南方紅豆杉、泰順杜鵑、刨花潤楠等國家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水庫淹沒將對浙江省級重點保護植物龍須藤及楓香等古樹造成影響,水庫淹沒涉及浙江烏岩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工程實施將淹沒、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地,施工活動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
(四)其他環境影響。工程施工及運作産生的污(廢)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生態環境及環境保護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三、工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一)嚴格落實生態流量保障措施。工程初期蓄水期和運作期,在10月至翌年3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9.3立方米/秒,在4月至9月下泄生態流量不低於18.6立方米/秒。在魚類繁殖期4月至6月,電站儘量不進行調峰運作。運作期每年在5月和6月各實施一次生態調度,每次時間不低於7天,選取壩址處75%頻率天然徑流同期流量漲落過程作為模擬漲落過程。開展工程初期蓄水和運作調度方案優化研究,盡可能延長蓄水時間,避免在魚類繁殖期進行集中蓄水,運作期10月至翌年3月進一步加大生態流量泄放,優化電站日內運作調度,儘量保障壩下流水生境和水位的相對穩定。初期蓄水期通過臨時生態放水鋼管、生態放水管、大機組和生態機組等下泄生態流量。運作期通過大機組和生態機組、生態放水管下泄生態流量。制定初期蓄水期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方案,在制定並網調度規則時,應明確生態流量下泄等要求,將生態流量泄放等要求納入工程運作調度規程。同步建設壩下流量線上監測系統,將相關監測數據和措施落實及運作情況接入中控系統。儘快配合地方政府重新核定下游各水電站生態流量及泄放過程,相關調度原則應與本工程保持一致,並落實有效泄放設施。開展交溪流域梯級聯合生態調度研究,從流域層面統籌開展聯合生態調度及效果監測和評估。
(二)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蓄水前開展庫區生態環保清理,制定水庫清理環境保護方案,明確庫底清理環境標準和蓄水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地方政府落實《福建上白石水利樞紐工程水環境污染防治規劃》,開展庫區污染源治理、控制水庫富營養化、下游河段加強點源和面源污染綜合治理等。原則上不得在庫區開展網箱養殖等不利於水環境保護的水産養殖行為,安裝庫區水質線上監測系統,對庫區水質開展長期監測。嚴格落實低溫水減緩措施,在引水發電建築物進水口採取疊梁門分層取水措施。下階段在水工模型試驗的基礎上,開展工程分層取水措施專項研究和設計,進一步優化相關設計參數,確保措施運作效果。分層取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制定運作期調度運作規程。設置庫尾、庫中、壩前、壩下及主要支流匯入口的水溫監測系統,運作期對水溫進行長期系統的監測。
(三)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將交溪幹流壩址至入海口97公里河段、支流西溪(平溪河口至西溪河口)約30公里河段劃為魚類棲息地進行保護。配合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文件要求,補建東湖水電站魚道,拆除西溪社口魚鱗壩。抓緊制定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細化保護措施佈局安排,確保落實到位。科學推進西溪社口魚鱗壩拆除工作,編制退出拆除實施方案,同步開展魚類棲息地生境修復。對東湖水電站補建的過魚設施開展水工模型試驗和專題設計,按照近自然修復的原則優化過魚方案。本工程採用升魚機過魚方案,初步設計階段應完成過魚系統專項設計和相關水工模型試驗,進一步優化系統佈置、結構和參數,建設視頻監控系統,制定運作期過魚運作規程,確保長期有效運作。運作後同步開展過魚效果監測評估和必要的適應性優化改造。嚴格落實增殖放流措施,工程蓄水前在壩下建成魚類增殖放流站,並形成運作管理和增殖技術能力,放流對象為黑脊倒刺鲃、銀鲴、薄頜光唇魚、台灣鏟頜魚等6種魚類,放流總規模10萬尾/年。結合魚類棲息地及交溪流域生態保護需要,科學選擇適宜河段開展長期放流,同步開展魚類放流標記及放流效果監測與評估,根據結果進行必要的調整。在庫區及壩下適宜地點佈置4處人工魚巢,進行魚類生境修復。
(四)嚴格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在水庫淹沒及周邊區域特別是涉及的自然保護區,持續開展野生動植物詳查,根據詳查結果進一步強化相關保護措施。對工程區附近的花櫚木及古樹採取就地保護措施,對受淹沒影響的龍須藤及古樹採取遷地保護措施。建設珍稀動植物救護站,工程施工和庫底清理過程中如發現珍稀保護野生動植物或受傷野生動物,及時採取移栽、驅離和應急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向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嚴禁隨意破壞植被和捕殺野生動物。強化施工生態保護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優化施工方案,嚴格控制工程佔地和施工活動範圍,創新採用綠色施工方法和工藝,儘量減少地表開挖和擾動,減少對植被的佔用和對動物生境的破壞。科學設置棄渣場,棄渣場應做到先擋後棄;棄渣應全部運至規定的棄渣場,不得隨意向河流傾倒。施工前對表層土壤進行剝離,單獨堆存並回用,施工中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施工結束後及時對棄渣場、施工跡地等實施生態修復,有條件或有必要的應同步開展生態修復。生態修復堅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恢復和保護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初期可採用人工管護等措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公益林、耕地的保護、恢復和補償。開工前應依法依規取得自然保護區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或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開工建設或淹沒佔用,配合有關單位加強對自然保護區保護和補償,嚴格落實自然保護區相關管控要求,主動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監督。
(五)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加強工程建設運作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針對施工期和運作期的污(廢)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對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的環境管理。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明確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可研、初設等設計階段、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生態環保措施,相關建設內容及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擬發生變化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及《水利建設項目(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下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設計和專項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明確時序安排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開展監理,定期提交監理報告。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就下泄生態流量及增殖放流、低溫水減緩、過魚、棲息地保護等措施的有效性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適時納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
蓄水前自行開展階段環境保護驗收,初期蓄水期及運作期生態流量下泄方案、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及線上監測系統、低溫水減緩設施、已建攔河建築物補建過魚設施、魚類棲息地保護規劃、過魚設施及視頻監控系統、魚類增殖放流站、人工魚巢、水環境污染防治規劃落實情況、庫底生態環保清理報告等應作為主要驗收內容,驗收合格後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寧德市、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福建省、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寧德市、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3年7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福建省寧德市人民政府,寧德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溫州市生態環境局,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7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