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能源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城礦業有限公司上海廟礦區長城二號煤礦4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福城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山東能源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福城礦業有限公司上海廟礦區長城二號煤礦4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福城函字〔2023〕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工程概況及總體意見
工程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是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規劃項目,分2期建設。原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局以內環審〔2007〕259號文件批復一期工程環評文件,規模為120萬噸/年,現已建成投産。本工程井田面積為41.64平方公里,較已建工程面積增加17.24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1.86億噸,設計開採二疊係下統山西組和石炭繫上統太原組的8個煤層,較已建工程增加2個煤層,設計開採規模400萬噸/年,服務年限34.4年,為低瓦斯礦井。工程採用斜井-立井綜合開拓方式,綜採一次採全高採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共劃分為七個採區,其中首採區為一採區和四採區,面積為5.18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為11.5年。本工程依託已建的主斜井、回風立井等主體及其輔助工程和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公用及環保工程,改造南區進風立井為副立井,改造矸石充填系統,在南區工業場地新建副立井井口房、副立井提升機房、危險廢物暫存間、空壓機站及制氮站、礦井水處理站等。
工程總體符合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發煤炭〔2022〕72號文件核準本工程按照400萬噸/年建設,以國能綜函煤炭〔2022〕5號文件同意本工程産能置換方案。工程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所提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的要求後,該項目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鄂爾多斯高原西南部邊緣地帶,屬西鄂爾多斯荒漠草原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功能區,地貌為平緩起伏的移動~半固定沙丘及固定沙丘,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為主,林地次之。井田範圍內分佈有約11.33平方公里基本草原,其中6.09平方公里草原位於井田後備區,暫不開採;5.24平方公里草原位於開採區,將採取充填開採方式採煤,充填率不低於90%。井田開發已對部分區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地表沉陷、裂縫等,以輕度影響為主。項目實施將增加受影響區域面積,首採區、全井田開採後地表沉陷影響面積分別約為3平方公里、15.8平方公里,預測以輕度、中度影響為主。井田範圍內分佈有輸水管線、灌溉水井等環境保護目標,若不採取措施,項目實施將對環境保護目標和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範圍內有8眼灌溉水井,無居民水井、地表水體分佈。井田評價區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層包括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含水層、新近繫上新統砂質黏土相對隔水層、新近繫上新統孔隙承壓含水層、二疊繫上統孫家溝組砂岩泥岩隔水層、二疊繫上統孫家溝組砂岩含水層、二疊繫上統石盒子組粉砂岩泥岩隔水層、二疊繫上統石盒子組砂岩含水層、二疊係下統山西組砂岩含水層、石炭繫上統太原組砂岩含水層、石炭係中統土坡組粉砂岩泥岩隔水層、奧陶係中統馬家溝組灰岩含水層,其中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含水層和奧陶係中統馬家溝組灰岩含水層為區域具有供水意義含水層。採煤過程若導通或破壞具有供水意義含水層,將對灌溉、區域居民用水等造成不利影響。項目實施産生的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環境産生不利影響。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處理站、固體廢物及危廢暫存設施等若發生滲漏,將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項目實施産生的廢氣、揚塵、固體廢物等將造成不利環境影響。通風機房、破碎等設備産生的噪聲等,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優先避讓可能受採煤影響的輸水管線、灌溉水井等設施,並採取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等措施。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基本草原等的保護、恢復和補償,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涉及基本草原區域採取充填開採,充填率不低於90%”的措施,項目建設時煤炭開採及附屬設施需避讓基本草原,確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態功能不降低。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條例》要求,落實基本草原保護責任,確保項目實施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草原保護的相關政策。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統籌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防沙治沙等相關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維護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態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針對地表沉陷區建立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加強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和評估,開展工程影響區生態修復專題研究,確保修復成果,根據影響情況必要時優化調整開採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觀測,以保護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含水層和奧陶係中統馬家溝組灰岩含水層為主要目標,及時對觀測、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必要時優化相關措施,確保其不受採煤影響。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措施,對各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對危廢暫存設施等區域應實施重點防滲。針對現有工程存在的未設置地下水跟蹤監測點以及未開展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等問題,應立即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要求,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對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及水位等開展跟蹤監測,制定並落實相關工作方案,助力區域地下水水質改善,根據監測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及時跟蹤灌溉水井供水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確保灌溉用水不受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北區工業場地礦井水處理設施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依託現有工程,南區工業場地新建一座規模不小于9600立方米/日的礦井水處理站。本工程礦井水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實際情況,必要時優化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事故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或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優先選用清潔能源供熱,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相關規定,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施工期物料採取苫蓋等措施,原煤、産品煤、矸石封閉貯存,輸煤棧橋採取全封閉措施,原煤各轉載點安裝噴霧降塵系統,原煤篩分、破碎等産塵環節配置除塵設施。優先選用新能源機械施工,做好礦井瓦斯監測,按照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噪聲達標。矸石經充填系統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統的改擴建工程與擴建礦井工程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井下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脫水後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處置,礦井水處理站污泥摻入末煤外售,濃鹽水深度處理後的雜鹽及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制定土壤環境長期跟蹤監測計劃。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監測方案,開展跟蹤監測並定期開展評估,根據監測和評估結果對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4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山東能源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