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荔灣3-1氣田調整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荔灣3-1氣田調整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海油安〔2023〕82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主要通過增加井口和海底管道的輸送壓力,以提高荔灣3-1氣田的設計采收率。建設內容包括,在現有LW3-1 CEP平臺新增1台段塞流捕集器、3台預增壓濕氣壓縮機及配套設備、3台凝析油增壓泵及配套過濾器、1台10兆瓦透平發電機組及配套變壓器,並對供電及控制系統進行適應性改造;在中心管匯南側新建1套水下壓縮機站及1台水下變壓器;新建LW3-1 CEP平臺至水下壓縮機站海底電纜、臍帶纜各1條,長度均約為81.5千米。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各項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施工垃圾、生産垃圾、生活垃圾(處理合格的食品廢棄物除外)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其中危險廢物應送有資質單位處理。運營期含油生産水、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其中含油生産水排放量不得超過原環評批復總量。施工期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各類船舶産生的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處理處置。
(二)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對現有溢油應急計劃進行修改完善,將本項目納入其中,並報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規定報告珠江南海局並及時通報廣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三局。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3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