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江蘇徐圩核能供熱廠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批復
中核蘇能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江蘇徐圩核能供熱廠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請示》(中核蘇能發〔2023〕20號)及相關文件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江蘇徐圩核能供熱廠一期工程位於江蘇省連雲港市徐圩新區西陬山,擬建設2台華龍一號壓水堆機組、1台HTR-PM600S高溫氣冷堆機組及配套設施。項目選址與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相容。
《江蘇徐圩核能供熱廠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採用的評價標準符合相關規定。正常運作和事故工況的評價模式和參數選擇合理,正常運作狀態下對環境輻射影響小,選址假想事故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設計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採取措施降低海水冷卻塔對土壤環境的影響,開展冷卻水源設計改進的可行性研究。
(二)進一步完善長距離取排水管線監測手段和維修措施,降低環境影響。
(三)在確定核電廠中低放廢物處置方案時,明確中低放廢物最終去向。
三、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4年4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4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