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平湖油氣田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上海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平湖油氣田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申請審批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平湖油氣田實施12口調整井。其中,在PH-DPP平臺利用老井側鑽6口,包括5口採氣井和1口採油井;在BJT-WHPA平臺利用老井側鑽5口,預留井槽鑽1口,包括5口採氣井和1口採油井。PH20、PH17調整井部分井段採用水基鑽井液,其餘調整井均採用油基鑽井液,先期採用天然能量方式開發,後期採用人工注氣方式開發。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油基鑽井液、含油量超過8%的水基鑽井液及鑽屑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生産垃圾、生活垃圾(處理合格的食品廢棄物除外)全部運回陸地處理;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鑽井平臺機艙含油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運營期含油生産水依託現有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海,排放量不得超過原環評批復總量。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加強地質性溢油風險管理。加強注氣作業管理水準,嚴格按照設計注入壓力和注入量作業,建立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注入壓力和注入量,確保注採平衡。
(四)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發生溢油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報告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太湖東海局),並及時通報浙江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二局。
三、太湖東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太湖東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4月2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