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渤中34-2/4油田8口調整井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渤中34-2/4油田8口調整井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海油安〔2024〕13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擬在渤中34-2/4油田BZ34-2/4 CEPA平臺實施8口調整井。其中,利用老井側鑽2口採油井,利用外挂井槽鑽3口採油井和3口先期排液注水井。同時,外擴BZ34-2/4 CEPA平臺甲板,用於佈置採油樹、井口接線箱、井口控制盤等。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工程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工程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含油的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運營期含油生産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注地層;運營期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排放量不得超過原環評批復總量;生活垃圾和生産垃圾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加強地質性溢油風險管理。加強注水作業管理水準,嚴格按照設計注入壓力和注入量作業,建立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注入壓力和注入量,確保注採平衡。
(四)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發生溢油事故後,應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報告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河北海局),並及時通報山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山東海警局。
三、海河北海局負責該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海河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6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6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