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渤中19-6氣田II期、渤中25-1/南油田5井區調整/渤中25-1油田沙三段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渤中19-6氣田II期、渤中25-1/南油田5井區調整/渤中25-1油田沙三段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海油安〔2023〕67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渤中19-6氣田新建3座無人井口平臺(BZ19-6 WHPE、BZ19-6 WHPF、BZ19-6 WHPG),先期鑽井55口(採氣井36口、注氣井17口、水源井2口);在已建BZ19-6WHPA平臺鑽井1口(二氧化碳〔CO2〕封存井)。在渤中25-1油田新建1座中心處理平臺(BZ25-1 CEPG),先期鑽井58口(生産井37口、注水井8口、注氣井13口)。項目共鋪設海底混輸管道5條、注氣管道3條、注水管道1條、CO2海底輸送管道2條、CO2陸上輸送管道1條、海底電纜5條。同時,對BZ19-6 CEPA平臺、BZ19-6 WHPA平臺、BZ19-6 BOP平臺、BZ19-6EPP平臺、BZ25-1WHPC平臺和濱州終端進行適應性改造。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含油的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運營期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含油生産水處理達標後全部回注地層,生活垃圾和生産垃圾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船舶機艙含油污水鉛封後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船舶産生的各類垃圾、生活污水應嚴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處理處置。嚴格落實陸上終端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環境管理,定期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加強地質性溢油風險管理。提高注氣井、注水井的管理水準,嚴格按照設計壓力和注入量進行作業。建立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注入壓力和注入量,確保注採平衡。
(四)加強CO2封存作業管理。嚴格控制封存井最大井底壓力,按照設計封存量作業,持續開展CO2封存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防止CO2泄漏。
(五)加強海底管道鋪設作業管理。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處懸空。加強海管巡檢,定期進行全面檢測和清管作業,防止管道因腐蝕或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泄漏。
(六)切實落實溢油應急措施。對現有溢油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將本項目納入其中,並報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河北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海河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山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山東海警局。
(七)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鑽井液和鑽屑的排放速率,儘量減少懸浮泥沙的擴散範圍。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穿越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的海管施工應避開主要保護物種特別保護期(4月25日至6月15日),位於魚類産卵場內的海底管纜挖溝埋設作業應避開重要經濟魚類産卵盛期(5月至6月,10月),並積極開展有效的生態補償與修復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三、海河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書送海河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7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