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石島灣核電站擴建一期工程1、2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批復
華能石島灣核電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廠擴建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請示》(石核開發執〔2023〕2號)、《關於審查山東石島灣核電站擴建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B版)的請示》(石核開發執〔2024〕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山東石島灣核電站擴建一期工程1、2號機組位於山東省威海市榮成市寧津鎮,規劃建設兩台百萬千瓦級華龍一號核電機組及配套設施。
《山東石島灣核電站擴建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B版)編制依據充分,採用的評價標準恰當,所執行的標準級別明確;施工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可接受;機組正常運作狀態下的輻射環境影響結果和設計基準事故條件下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 6249-2011)的限值要求。
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執行施工期間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落實噪聲、施工廢水、揚塵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體廢物處理措施,加強施工場地環境管理,盡可能減小施工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
(二)根據同類型機組的經驗反饋,進一步做好碳-14排放量的優化工作。
三、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我部委託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7月2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