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西湖區域天然氣外輸與終端設施能力提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西湖區域天然氣外輸與終端設施能力提升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海油安〔2024〕16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為提升西湖區域天然氣外輸與終端設施能力,擬在東海西湖作業區新建一座天然氣增壓平臺(DH BOP平臺);在HY1-1CEP平臺至TWT-CEP平臺間埋設1條長51.3公里的輸氣管道;同時對依託的HY1-1CEP平臺和TWT-CEP平臺進行適應性改造,包括外擴平臺甲板,在HY1-1CEP平臺佈置清管球發射器、壓力保護系統、流量計等,在TWT-CEP平臺佈置清管球接收筒、壓力保護系統等;並對寧波終端進行改擴建,主要包括增加天然氣處理裝置、新增進站及外輸天然氣壓縮機等。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海上增壓平臺含油污水應收集後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平臺産生的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放,除食品廢棄物外,其他生活垃圾和生産垃圾分類收集運回陸地處理。船舶機艙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均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處理處置。嚴格落實陸上終端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環境管理,定期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二)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海底管道埋設施工應選擇海況較好、潮流較緩的時期進行,位於綠鰭馬面鲀産卵場內的海底管道挖溝埋設應避開其産卵盛期(4月中下旬),最大限度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三)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及應急措施。陸上終端的應急事故水池應滿足應急要求,要有足夠容量防止事故污水排放入海。對油田現有的溢油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本項目納入其中,報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太湖東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溢油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太湖東海局,並及時通報浙江省漁業、海事部門、浙江海警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二局。
三、太湖東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書送太湖東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7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