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潿洲11-6油田開發/潿洲10-3油田7井區二次開發/潿洲11-4油田綜合調整聯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潿洲11-6油田開發/潿洲10-3油田7井區二次開發/潿洲11-4油田綜合調整聯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海油安〔2024〕3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擬在潿洲11-6油田新建1座無人井口平臺(WZ11-6 WHPA平臺),設置24個井槽,先期鑽12口井(包括8口生産井、4口注水井,生産井含3口壓裂井),預留16口井;在潿洲11-4油田新建1座中心處理平臺(WZ11-4 CEPD平臺),設置28個井槽,先期鑽23口井(包括20口生産井、3口注水井),預留5口井。新建WZ11-4 CEPD平臺與WZ11-4 CEPA平臺間棧橋,長度為78米;新建WZ11-6 WHPA平臺與WZ11-4 CEPD平臺間海底混輸管道、電纜各1條,長度均為14.9公里;新建WZ11-6 WHPA平臺與WZ11-4D WHPA平臺間海底輸氣管道1條,長度為2.2公里;新建WZ11-4N WHPB平臺與WZ11-6 WHPA平臺間海底注水管道1條,長度為11.9公里;新建WZ11-4 CEPD平臺與WZ12-1 WHPC平臺間海底電纜1條,長度為27.1公里。同時,對已建WZ11-4N WHPB平臺、WZ11-4 CEPA平臺、WZ12-1 WHPC平臺、WZ12-1PUQ平臺進行適應性改造。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油基鑽井液、含油量超過1%的水基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壓裂返排液分離出的液體經處理合格後回注地層,污泥運回陸地送有資質單位處理。平臺産生的生産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含油生産水經處理達標後部分回注地層、部分排海,排放量不得超過原環評批復總量。船舶産生的各類垃圾、含油污水及生活污水,應嚴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進行處理處置。
(二)嚴格執行鑽井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加強海底管道管理和維護。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交越處懸空。加強海管巡檢,定期進行全面檢測和清管作業,防止管道因腐蝕或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泄漏。
(四)加強注水和壓裂作業管理。嚴格按照設計注入壓力和注入量作業,加強動態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調整注入壓力和注入量,防範地質性溢油風險。
(五)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符合排放要求的鑽井液和鑽屑在水下20米排放,並嚴格控制排放速率,管纜挖溝應避開北部灣二長棘鯛長毛對蝦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特別保護期(1月15日至3月1日),最大限度減輕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六)切實落實溢油應急措施。對油田現有溢油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本項目納入其中,並報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備案。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珠江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海事部門和廣西海警局。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書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0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0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