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批復
中廣核臺山第二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請示》(臺二核〔2024〕18號)及相關文件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臺山核電廠位於廣東省江門市臺山市赤溪鎮,一期已建成兩台EPR機組,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擬在原一期工程擴建端建設兩台華龍一號機組。項目選址與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相容。
《臺山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採用的評價標準符合相關規定。正常運作和事故工況的評價模式和參數選擇合理,正常運作狀態下對環境輻射影響小,選址假想事故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設計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持續開展溫排水監測,加強對中華白海豚等重要敏感生物、經濟物種影響的評估。
(二)落實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監測方案,加強施工期間的環境管理。
(三)做好公眾宣傳和公眾參與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5年2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