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雙鴨山龍煤天泰化工有限公司雙鴨山礦區西區東輝礦井及選煤廠(18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雙鴨山龍煤天泰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雙鴨山龍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雙鴨山礦區西區東輝礦井及選煤廠(18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雙龍天泰呈〔2024〕2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主體工程位於黑龍江省雙鴨山市集賢縣,部分井田涉及佳木斯市樺川縣,井田面積約46.33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為1.24億噸,服務年限為49.4年(已扣除暫不開採區域相關數據)。項目設計開採白堊係下統城子河組的8個煤層,主要為氣煤和長焰煤,屬低瓦斯礦井,採用立井開拓方式、充填開采采煤工藝,其中,14、18、29-1煤層採用綜合機械化一次採全高膏體充填採煤工藝(充填率不小于85%),17-2、18上、20-1、30、30上煤層採用連採連充採煤工藝(充填率不小于90%),全部煤層均採用充填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劃分為1個主水準、1個輔助水準、6個採區,首採區為1(14~20)採區,面積為9.84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為16.4年。産品煤經輸煤棧橋和鐵路專用線外運,鐵路專用線單獨立項。
項目主要建設主立井(井筒垂深約660.5米、直徑5.5米)、副立井(井筒垂深約685.5米、直徑7.8米)、回風立井(直徑5.5米、回風量130立方米/秒)、選煤廠(規模180萬噸/年)、充填系統(充填能力約170萬噸/年)等主體及輔助工程,原煤緩衝倉(2座,單倉容量5000噸)、氣精煤倉(2座,單倉容量5000噸)、動力煤倉(1座,容量5000噸)、儲矸方倉(1座,容量2.5萬噸)、矸石倉(1座,容量1500噸)、矸石成品倉(2座,單倉容量380噸)、全封閉輸煤(矸)棧橋(約687米)等儲運工程,鍋爐房(設3台20噸/小時生物質鍋爐)、礦井水處理站(井下常規處理能力28800立方米/天、地面深度處理能力198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960立方米/天)、危廢暫存庫等公用及環保工程。
該項目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雙鴨山礦區西區總體規劃(修編)確定的新建項目,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發煤炭〔2024〕14號文件核準項目按180萬噸/年進行建設,以國能綜函煤炭〔2023〕90號文件同意項目産能置換方案。項目實施將對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後,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三江平原中部農、牧業與濕地保護生態功能區,地貌為沖積平原,地形平坦,土地利用類型以耕地為主,林、草地次之。井田內分佈有永久基本農田、黑土地、村莊、城鎮及農用機場等,井田西邊界外分佈有安邦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安邦河國家濕地公園。項目採用全井田全煤層膏體充填開採工藝,首採區和全井田開採導致的地表沉陷以輕度影響為主,不會因採煤沉陷形成積水區,總體不會加劇黑土地土壤侵蝕,不會淹沒黑土地或導致土壤結構破壞,不會對井田外的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産生明顯不利影響。項目佔地、地表沉陷、建設運營等將對區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內無地表水體分佈,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孔隙承壓含水層,評價範圍內分佈有45眼居民飲用水井,其中井田內分佈43眼,均取自該含水層。項目採用全井田全煤層膏體充填開採工藝,不會對第四係孔隙承壓含水層和居民水井産生明顯不利影響。採煤活動將破壞煤係含水層,以礦井水的形式排出。若礦井水及生活污水等直接排放、污(廢)水處理設施等區域發生滲漏等,將對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固體廢物、噪聲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轉載以及矸石破碎等環節産生的揚塵、鍋爐煙氣等廢氣、矸石、鍋爐灰渣等固體廢物、通風機房和破碎等設備産生的噪聲等,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控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對黑土地的擾動、破壞。對佔地範圍內耕作層土壤剝離後單獨堆存,依法依規回用於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礦山修復。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對井田內受影響的耕地和林、草地,採取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措施,確保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品質不降低。對城鎮開發邊界等依法應禁採的區域實施禁採,並在週邊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農用機場等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受採煤影響的村莊按相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維護區域生態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針對地表沉陷區建立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加強岩移變形跟蹤觀測、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根據影響情況必要時優化調整開採方案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觀測,及時對觀測、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必要時優化相關措施。對各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對應急事故池、危廢暫存設施、污(廢)水處理站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按照要求建設礦井水暫存、轉輸設施,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制定包括礦井水突增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問題等情形在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對井田及安邦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安邦河國家濕地公園等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水位等開展長期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若發現存在不利影響,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一座常規處理規模不小于28800立方米/天、深度處理規模不小于19800立方米/天的礦井水處理站和一座處理規模不小于96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等污(廢)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選煤廠煤泥水實施一級閉路迴圈。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事故池,加強污(廢)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的管理維護,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施工期物料採取苫蓋等措施,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施工機械和車輛。採用生物質鍋爐與礦井工業餘熱聯合供熱,鍋爐煙氣採用除塵、脫硝等措施,確保達到環保要求後排放。原煤、産品煤及矸石等全封閉貯存,原煤及矸石破碎、篩分、轉載等産塵環節採取封閉措施並配備除塵設施。産品煤經全封閉輸煤棧橋和鐵路專用線外運,鐵路專用線與項目同步投運。嚴格落實《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在開採區域和原煤、矸石等儲存設施按要求設置瓦斯監測設施,長期開展瓦斯監測,達到抽採要求時按相關規定採取抽採措施。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的情況下,抽採瓦斯應全部綜合利用。
(五)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不造成噪聲污染。運營期掘進矸石、洗選矸石、鍋爐灰渣作為膏體充填原料全部充填井下,不足部分建議優先處置礦區內矸石。矸石充填設施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並加強矸石充填系統的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充填效果。礦井水處理站煤泥脫水後回收利用。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脫水後單獨收集、貯存、運輸,按要求與生活垃圾交環衛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暫存設施,定期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六)請你公司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全井田全煤層膏體充填開採措施,充填物中矸石等固體品質佔膏體總品質比例不低於80%,投運後同步開展綜合效益專題研究,全面評估綠色開採工藝的經濟、生態環保等綜合效益,相關成果報我部。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開展長期跟蹤監測,根據結果持續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應按照18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適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項目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雙鴨山市、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雙鴨山市、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5年4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雙鴨山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生態環境局、雙鴨山市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4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