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太浦河後續(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蘇州市吳江區水利基本項目建設管理處、嘉善縣水利投資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於審批太浦河後續(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善水利投〔2025〕1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於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交界的太浦河上。太浦河西起東太湖,向東流經江蘇、浙江、上海,匯入黃浦江。項目建設任務是通過河道疏浚、新建口門建築物、堤防及已建口門達標加固工程等,擴大太浦河行洪能力,統籌解決洪澇矛盾,提高流域區域防洪除澇、水資源配置和航運能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河道疏浚22.1公里;新建或加高培厚堤防39.24公里,拆除重建或加固護岸85.25公里;新建南尤家港泵閘、梅壇港樞紐、陶莊樞紐等3座樞紐,除險加固口門建築物8座、拆除重建63座。
項目總體符合《太湖流域綜合規劃(2012—2030年)》《太湖流域防洪規劃》要求。項目實施將對水環境、生態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減緩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水環境影響。項目疏浚、施工圍堰修建及拆除、護岸加固等導致的施工擾動和排泥場退水、基坑排水等施工期廢(污)水,可能對周邊水體和涉及的3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産生不利影響。
(二)生態影響。項目佔地涉及的植被主要為人工栽種植被,施工佔地、土石方開挖等造成的生境佔用和破壞以及施工噪聲驚擾等,將對陸生動物産生一定影響。項目實施將改變河床形態、底質以及水文條件,將影響浮游動植物、底棲生物和魚類等水生生物及其生境,導致生物量損失。項目涉及太湖省級重要濕地等生態環境敏感區,施工可能對周邊越冬候鳥造成驚擾。
(三)其他影響。項目實施産生的揚塵及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産生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涉水施工範圍,採用綠色、先進施工工藝,減小疏浚等涉水施工擾動。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施工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施工前與相關取水單位做好溝通,設置固定式防污簾,以減緩懸浮物擴散對相關水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影響;排泥場退水經處理達標後依法依規排放,其他施工期生産生活污(廢)水經收集處理後回用或外運處理。加強施工期水質監測,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施工對區域供水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二)嚴格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優化施工佈置,強化施工場地集約利用,嚴格限制施工範圍,儘量減少工程佔地和擾動面積。施工前開展工程佔地範圍內動植物詳查,針對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必要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並單獨堆存回用,施工結束後,及時對施工跡地進行生態修復,具備條件的同步開展修復。加強生態修復設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採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野化”群落。加強施工管理及生態環保宣傳教育,禁止擅自破壞植物和捕殺野生動物。施工過程中發現受傷的野生保護動物,及時採取應急救護措施。涉及太湖省級重要濕地的施工活動避開鳥類越冬、遷徙高峰期。採取在雪落漾河口處設置鋼板樁圍擋和防污簾等措施,防止對長漾湖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産生影響。涉水施工應避開産粘沉性卵魚類産卵高峰期,施工結束後針對底棲動物、魚類,開展增殖放流。
(三)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優先採用新能源機械設備、清潔低碳運輸方式等綠色施工工藝、工法和設備,減少廢氣的排放。採取優化施工工藝、封閉作業、濕法作業、灑水抑塵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採取噪聲源降噪減振、設置移動式隔聲屏障、施工車輛限速及禁鳴、禁止夜間施工等措施防治噪聲污染,針對施工期噪聲預測超標的保護目標採取臨時安置措施。強化疏浚底泥、棄渣資源化利用,進一步優化排泥場、棄土場設置,在輸送、堆放、泥水分離和固結等環節,加強排泥場惡臭綜合防治,針對排泥場周邊保護目標,預留實施臨時安置措施的經費。集中收集生活垃圾,定期清運並妥善處置,危險廢物依法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四、加強環境管理
你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梳理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形成清單作為報告書附件。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可研、招標及施工詳圖等設計階段以及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環保措施。下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設計,編制工程綠色施工總體方案,優化、細化並嚴格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明確時序安排及投資概算。應將優化和細化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開展監理,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及蘇州市、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環境監理報告。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必要時對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優化和強化。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自行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蘇州市、嘉興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江蘇省、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依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開展監管工作。你單位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6年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江蘇省、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蘇州市、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環境部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