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淮河能源集團內蒙古蘇布爾嘎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納林希裏礦區蘇布爾嘎礦井及選煤廠項目(8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蘇布爾嘎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淮河能源集團內蒙古蘇布爾嘎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納林希裏礦區蘇布爾嘎礦井及選煤廠項目(8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蘇布爾嘎政〔2026〕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設計井田面積為79.3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為8.46億噸,設計規模為8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81.4年。設計開採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13個煤層,原煤為不黏煤,屬低瓦斯礦井。項目採用立井開拓、綜採一次採全高採煤法,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劃分2個水準6個盤區,首採區為一盤區和二盤區,面積為62.6平方公里,服務年限43.1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採用智慧幹選、重介淺槽、重介旋流器分選工藝。項目設工業場地、北風井場地和臨時排矸場(含矸石週轉場),主要建設主立井(直徑9米,深度953米)、副立井(直徑10.6米,深度928米)、一號回風立井(直徑7.6米,深度906米)、二號回風立井(直徑6.5米,深度878米)、選煤廠(800萬噸/年)、矸石充填系統(設計填充能力140萬噸/年)等主體工程,原煤緩衝倉(2座,單倉容量30000噸)、産品倉(4座,單倉容量30000噸)、矸石倉(1座,單倉容量9000噸)、場內全封閉輸煤棧橋(1099米)、場外道路等儲運工程,鍋爐房(3台40噸/小時燃氣鍋爐)、礦井水處理站(井下常規處理規模28800立方米/天,地面深度處理規模228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1680立方米/天)等公用及環保工程。依託工程包括場外輸煤棧橋、鐵路裝車站及鐵路專用線,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幹水綜合利用工程的輸水管線等項目,將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該項目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納林希裏礦區規劃確定的新建項目,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4〕4號文件同意本項目以承諾方式實施産能置換。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25〕442號文件核準項目按800萬噸/年建設。項目實施將對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鄂爾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林地為主。井田緊鄰西鄂爾多斯-賀蘭山-陰山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保護紅線,井田內分佈有基本草原、公益林、永久基本農田、古樹、村莊、未定級文物及伊和日淖爾(一般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實施帶來的植被佔用、野生動物驚擾、地表沉陷等,將對上述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評價範圍內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孔隙潛水含水層、白堊係志丹群潛水-承壓水含水層,井田內分佈有居民分散水井。項目形成的導水裂縫帶主要在煤係地層延安組及上覆的侏羅係直羅組,局部導入侏羅係安定組隔水層,但未貫通,對第四係及白堊係含水層影響較小。煤炭開採將對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含水層及上覆直羅組~安定組含水層造成影響,地下水以礦井水形式排出,最大涌水量約30744立方米/天;生活污水最大排水量約946立方米/天。礦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廢)水處理設施、危廢暫存庫等區域發生滲漏等,將對水環境和土壤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開採、篩分、破碎、轉載、儲存、運輸等環節産生的揚塵、噪聲、瓦斯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控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和棄土(渣)量。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存放回用。井田評價範圍內房屋結構受採煤影響的村莊,配合地方政府按時序在受影響前完成搬遷。對井田緊鄰生態保護紅線區域、井田內蘇泊汗大隊舊址等3處未定級文物及古樹所在區域,採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保護措施。對伊和日淖爾採取及時疏浚補給通道、開展生態補水等措施,確保水面面積和生態功能總體穩定。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對沉陷區及時採取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確保植被覆蓋度不低於現狀。對受影響的耕地、林草地等根據受影響程度,依法採取充填裂縫、土地平整、自然恢復、補植補播等措施,確保其功能不受影響。建設期棄渣場(不含矸石週轉場)應及時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野化”生態系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地表岩移變形、古樹、文物、伊和日淖爾湖面面積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必要時進一步優化調整開採方案或強化保護措施。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要求,對受影響相關區域採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要求,儘量減少礦井水涌出。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觀測,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根據觀測、監測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確保採煤不對第四係及白堊係含水層産生不利影響。制定居民供水應急保障預案,加強水井水質、水量跟蹤觀測,必要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居民用水不受採煤影響。新建一座礦井水處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回用,礦井水經處理達標後部分回用,剩餘部分通過管道輸送至伊金霍洛旗疏幹水綜合利用工程。礦井水處理産生的濃鹽水實施蒸發結晶處置,蒸發結晶冷凝水全部回用於井下消防灑水,選煤廠煤泥水實現一級閉路迴圈不外排。建設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加強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的管理維護,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工業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對應急事故池、危廢暫存庫、污(廢)水處理站、油脂庫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
(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施工期物料採取苫蓋等措施。原煤、産品煤、矸石採用全封閉貯存,工業場地煤炭輸送採用全封閉式輸煤棧橋;矸石轉運採用封閉式皮帶走廊,並採取灑水降塵措施;選煤車間、矸石篩分破碎車間、緩衝倉及各轉載點均設置除塵設施。採用天然氣鍋爐供熱,採用低氮燃燒技術,鍋爐煙氣經30米高煙囪達標排放。建設礦井瓦斯濃度、排放量監測設施,按有關規定開展全面監測,及時掌握排放情況,並預留線上監測介面,適時與有關部門聯網。採取使用新能源機械或車輛、使用低耗能設備、採購綠電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四)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運營期掘進矸石不出井,洗選矸石經矸石充填系統回填井下採空區,充填不暢時運至矸石週轉場暫存。礦井水處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站脫水後的污泥交環衛部門處理。濃鹽水蒸發結晶産生的雜鹽經危險廢物鑒定後交有相應資質單位處置,鑒定前按危險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暫存庫,集中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制定包括礦井水突增或處理不暢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問題等在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備案,並與地方相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演練,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妥善處置。
四、加強環境管理
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和制度,加強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針對主要生態環保措施,應形成清單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附件。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必要時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優化。項目應按照8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正式運作後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依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6年3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淮河能源集團,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