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內蒙古)有限公司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內蒙古)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內蒙古)有限公司大路80萬噸/年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內蒙古能化化工〔2025〕2號)和《關於申請變更為〈中石化長城能源化工(內蒙古)有限公司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內蒙古能化計劃〔2026〕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大路工業園區,以煤炭為原料,採用粉煤氣化、變換、凈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等工藝,並植入綠氫耦合製烯烴,新建80萬噸/年煤制烯烴項目。項目設計原料煤用量333.2萬噸/年,新鮮水用量774.15萬立方米/年。項目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空分、煤氣化、變換、酸性氣體脫除、製冷及壓縮、甲醇合成、硫回收、甲醇制烯烴、環管聚丙烯、氣相聚丙烯、聚乙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低密度聚乙烯(EVA/LDPE)等12套生産裝置;公輔工程包括燃氣鍋爐、給排水系統、火炬系統等;儲運工程包括輸煤儲運系統、罐區和成品倉庫等;環保工程主要有廢氣治理設施、廢水處理及回用設施和固體廢物處理設施等。項目主要産品有45萬噸/年聚丙烯、35萬噸/年聚乙烯、10萬噸/年EVA/LDPE,副産品主要有硫磺等。
項目建設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要求。項目污染物、碳排放量大,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配合地方政府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區域削減、碳排放等量置換等要求,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採用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的工藝技術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和減污降碳措施,減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用過濾、洗滌、焚燒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煤粉製備裝置磨煤乾燥尾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煤氣化裝置煤粉輸送排放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煤氣化裝置、一氧化碳變換裝置、甲醇合成裝置蒸汽過熱爐煙氣採用選擇性催化還原工藝脫硝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酸性氣體脫除裝置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水洗塔洗滌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工藝酸性氣送硫回收裝置,採用“富氧兩級克勞斯+加氫還原+尾氣焚燒+鈉法鹼洗”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硫回收造粒尾氣經水膜除塵處理,硫磺成型包裝尾氣採用幹式除塵,上述廢氣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甲醇制烯烴裝置(含OCC單元)催化劑再生煙氣採用兩級旋風分離器+布袋除塵處理,OCC進料加熱爐採用低氮燃燒器,上述廢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MTO廢鹼焚燒設施煙氣採用布袋除塵和選擇性催化還原工藝脫硝處理,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聚烯烴裝置含塵工藝尾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含烴工藝尾氣除塵後送RTO爐焚燒處理,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動力站燃氣鍋爐煙氣採用選擇性催化還原工藝脫硝處理,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碎煤倉、石灰石倉産生的含塵廢氣,硫酸鈉、氯化鈉乾燥廢氣等分別採用布袋除塵;雜鹽乾燥廢氣採用水浴除塵;危險廢物貯存庫設置廢氣收集系統並採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中心化驗室廢氣採用幹式過濾器處理;上述廢氣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後排放。甲醇罐區呼吸廢氣採用洗滌塔吸收,産品罐區呼吸廢氣及裝卸站裝車廢氣採用冷凝+吸附+催化氧化(CO)工藝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後排放。
污水處理場廢氣按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分質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單)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含烴工藝廢氣優先送燃料氣管網進行回收,無法回收利用的燃燒處理;全面推行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加強裝置生産、輸送和儲存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監測和監管;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的相關要求。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得超過158.61噸/年、242.46噸/年、80.89噸/年、353.84噸/年。
加強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計劃建設依託的風光發電和1.1萬噸/年電解水制氫裝置,實施綠氫與煤化工耦合及外購綠電比例不低於90%,積極拓展二氧化碳收集利用途徑,減少二氧化碳排放。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回收利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項目應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強化初期雨水管控,確保正常工況下各類生産廢水處理後分質回用,提高廢水回用率。建設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廢水不進入外環境。
各類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回用不外排。污水處理場採用“預處理+多相組合膜生物反應器(MP-MBR)”工藝,出水送生産廢水處理及回用裝置。生産廢水處理及回用裝置採用“化學軟化+超濾(UF)+反滲透(RO)”工藝,出水回用於迴圈水系統,高含鹽水送高含鹽水處理裝置。高含鹽水處理裝置分為高含鹽水濃縮單元和分質結晶單元。高含鹽水濃縮單元採用“高含鹽水+軟化澄清+多介質過濾+兩級弱酸陽床+臭氧氧化+超濾+高壓反滲透”工藝,出水回用於迴圈水系統,濃鹽水輸送至分質結晶單元;分質結晶單元採用“預處理+納濾分鹽+高壓反滲透+硫酸鈉蒸發結晶+氯化鈉蒸發結晶+雜鹽結晶”工藝,出水回用於迴圈水系統,副産品氯化鈉和硫酸鈉應滿足相關産品標準要求。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範設置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建立“單元-廠區-園區”事故水防控體系。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裝置區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廠應急事故水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事故廢水。緊急情況下,依託園區應急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處理場妥善處理。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控制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事故水不進入外環境。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下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危險物質泄漏專項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或消除對大氣、土壤、地下水環境的污染。
(五)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 50934-2013)、《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要求,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加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測。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污染源分佈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優化監控井設置,確保及時發現廠區滲漏情況並採取補救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加強非正常工況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和維修操作規程,提高管理和運營水準,加大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力度,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作管理,嚴禁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産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回收裝置的運作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加強凈化裝置低溫甲醇洗尾氣的管理和監測,有效控制硫化氫排放。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産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罐,暫存罐內廢水應及時返回污水處理場處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産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氣化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優先綜合利用,暫時不能利用的送園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填埋。廢催化劑、廢油、焚燒爐鹼灰等危險廢物送有資質單位處置。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強化危險廢物運輸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建設和管理危險廢物貯存庫、雜鹽包裝轉運區。
(八)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佈局,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3類標準。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
(十)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二)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後,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結合碳達峰及碳排放總量、強度“雙控”目標要求,合理規劃鄂爾多斯市煤炭資源利用規模和佈局,實現産業結構優化調整;強化污染物排放管控,推動區域大氣環境品質改善;提高水重復利用率,節約水資源,加強項目取水對水環境、水生態影響的跟蹤觀測,不得擠佔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二)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區域削減措施,確保本項目配套削減的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少於242.46噸/年、353.84噸/年。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二氧化碳排放量不少於466.67萬噸/年落實碳排放置換要求。
(三)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快推進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落實,確保項目依託的固體廢物填埋場等環境保護設施滿足項目運營要求。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應急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應急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應急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污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
(四)積極配合準格爾旗人民政府按照准政辦發〔2026〕2號文件,按期完成居民搬遷安置工作,搬遷完成前項目不得投入運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規劃控制工作,確保項目與周邊敏感點之間留有足夠的生態緩衝空間。
(五)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項目與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的有效銜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應急體系,配備足夠的應對化學品泄漏環境風險防控人員、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防範應急演練,切實降低事故發生頻次和減輕不利環境影響。
(六)配合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結合規劃環評要求,完善包括特徵污染物和常規污染物在內的園區環境監測體系,不斷提升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土壤和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受到影響,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七)配合準格爾旗人民政府,積極推進大路煤化工基地飲用水水源地變更,確保在2028年6月底前永久關停苗家灘水源地。
四、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落實等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疇。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單位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6年5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飛燕石化環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5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