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能源集團內蒙古開源納林希裏煤炭開發有限公司納林希裏礦區納林希裏礦井及選煤廠項目(8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開源納林希裏煤炭開發有限公司:
《關於上報內蒙古能源集團內蒙古開源納林希裏煤炭開發有限公司納林希裏礦區納林希裏礦井及選煤廠項目(8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開源納林煤〔2026〕1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和烏審旗境內,設計井田面積為98.32平方公里,設計規模為800萬噸/年,扣除禁採區及保護煤柱後設計可採儲量為8.93億噸,服務年限為79.7年。項目設計開採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11個煤層,原煤主要為不黏煤,屬低瓦斯礦井。項目採用立井開拓、綜採一次採全高採煤法,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劃分3個水準15個盤區,首採區為11盤區和12盤區,面積分別為19.5平方公里、15.4平方公里,服務年限分別為12.8年、11.8年。項目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採用智慧幹選、重介淺槽分選工藝。項目設工業場地、二號風井場地、裝車緩衝倉場地和矸石週轉場(含運營期矸石臨時週轉場),新建主立井(凈直徑8.5米,垂深877.6米)、副立井(凈直徑10.5米,垂深847.5米)、一號回風立井(凈直徑7.6米,垂深816.1米)和二號回風立井(凈直徑7米,垂深848.3米)、選煤廠(800萬噸/年)、矸石充填系統(100萬噸/年)、綜採設備庫等主體及輔助工程,原煤倉(2座,單倉容量30000噸)、塊煤倉(2座,單倉容量3000噸)、末煤倉(3座,單倉容量20000噸)、矸石倉(1座,容量3000噸)、裝車緩衝倉(2座,單倉容量10000噸)、矸石粉料緩衝倉(1座,容量45噸)、場內全封閉輸煤(矸)棧橋(長981.5米)、管狀帶式輸送機(長約6.3公里)、場外道路等儲運工程,鍋爐房(2台30噸/小時燃氣鍋爐,1台10噸/小時燃氣鍋爐)、礦井水處理站(常規處理規模19200立方米/天,深度處理規模176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1440立方米/天)、應急事故池、危廢貯存庫等公用及環保工程。産品煤通過管狀帶式輸送機及鐵路專用線外運。依託的鐵路裝車站、鐵路專用線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幹水綜合利用工程的輸水管線等工程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該項目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納林希裏礦區規劃確定的新建項目,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4〕4號文件同意項目以承諾方式實施産能置換。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25〕439號文件核準項目按800萬噸/年建設。項目實施將對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內蒙古鄂爾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態功能區,以草地、林地、耕地為主。評價範圍內分佈有基本草原、公益林、“三北”防護林、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紅慶河鎮、村莊、未定級文物、一般濕地(哈達圖淖爾、光明淖爾、烏蘭淖爾、其和淖爾)等生態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實施帶來的土地佔用、植被佔用、地表沉陷等,將對上述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其中,光明淖爾、其和淖爾受採煤沉陷影響較小,烏蘭淖爾東緣、哈達圖淖爾將受採煤沉陷影響。
(二)水環境和土壤環境影響。項目評價範圍內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孔隙潛水含水層、白堊係志丹群潛水-承壓水含水層。評價範圍內分佈有黑炭淖爾溝(季節性溝道)、居民分散式飲用水井、飲用水水源地及相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哈達圖淖爾水源地、烏蘭淖水源地、公尼召水源地)。黑炭淖爾溝、哈達圖淖爾水源地、烏蘭淖水源地,預測不受採煤沉陷影響。居民分散式飲用水井受採煤沉陷影響較小。公尼召水源地G11號水源井結構可能受採煤沉陷影響。預測煤炭開採將破壞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含水層及上覆直羅組含水層,地下水以礦井水形式排出。礦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廢)水處理設施、危廢貯存庫等區域發生滲漏等,將對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建設期産生的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運營期産生的揚塵、噪聲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建設期環境管理,嚴控施工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和棄土(渣)量。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存放回用。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對沉陷區採取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確保植被覆蓋度不低於現狀。對受影響的耕地、林草地等根據受影響程度,依法採取充填裂縫、土地平整、自然恢復、補植補播等措施,確保其功能不受影響。對受採煤影響的村莊,配合地方政府按時序在受影響前完成搬遷或採取維修措施。對井田與城鎮開發邊界重疊區域實施禁採,並在其週邊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對紅慶河鎮週邊、未定級文物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對哈達圖淖爾、光明淖爾、烏蘭淖爾、其和淖爾等濕地開展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採取必要的生態修復措施,確保各濕地面積和生態功能不降低。建設期使用的矸石週轉場(不含運營期矸石臨時週轉場),應及時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物種,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可自然維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地表岩移變形、積水區、濕地湖面面積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必要時進一步優化調整開採方案或強化生態保護措施。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要求,對受影響相關區域採取防沙治沙措施。
(二)水環境和土壤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要求,儘量減少礦井水涌出。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落實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觀測和跟蹤評估,根據監測、觀測、評估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確保採煤不對第四係及白堊係含水層産生不利影響。對公尼召水源地G11號水源井鄰近區域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確保水源井結構不受採煤沉陷影響。制定居民供水應急保障預案,對井田及周邊的居民分散式飲用水井、飲用水水源地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長期觀測,必要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居民用水不受採煤影響。新建一座礦井水處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回用,礦井水經處理達標後部分回用,剩餘部分通過管道輸送至伊金霍洛旗疏幹水綜合利用工程利用;礦井水處理産生的濃鹽水優先回用於防火灌漿,剩餘部分實施蒸發結晶處置,蒸發結晶冷凝水全部回用於井下消防用水,選煤廠煤泥水實現一級閉路迴圈不外排。加強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的管理維護,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工業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應急事故池、危廢貯存庫、污(廢)水處理站、油脂庫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
(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建設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建設期物料採取苫蓋、施工場地採取灑水抑塵等措施。原煤、産品煤貯存均採用封閉式筒倉,煤炭(矸石)輸送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選煤廠破碎、篩分系統及矸石充填破碎均採取封閉措施,原煤倉、産品倉、矸石倉、裝車倉、緩衝倉、轉載點等産塵環節均按要求設置除塵設施。天然氣鍋爐採用低氮燃燒技術,鍋爐煙氣達標排放。採取使用新能源機械或車輛、使用低耗能設備、採購綠電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建立甲烷排放監測體系,根據規定適時推進甲烷排放核算和報告。
(四)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噪聲排放符合相關要求。運營期掘進矸石不出井,洗選矸石井下注漿充填。礦井水處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經脫水後,按規定交有關單位處理。濃鹽水蒸發結晶産生的雜鹽經危險廢物鑒定後交有資質單位處置,鑒定前按危險廢物管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貯存庫,集中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貯存設施的環境管理。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礦井水突增或污(廢)水處理不暢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問題等在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備案,並與地方相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演練,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妥善處置。
四、加強環境管理
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和制度,加強環境管理,開展建設期環境監理,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依託的鐵路裝車站、鐵路專用線以及接入伊金霍洛旗疏幹水綜合利用工程的輸水管線等設施應與本工程同步投運。針對主要生態環保措施,應形成清單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附件。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建設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必要時對開採方案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優化。項目應按照8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正式運作後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重新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強化生態環境監管
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生態環境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依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6年8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8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