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晉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大同礦區潘家窯礦井及選煤廠新建項目(1000萬噸/年)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晉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請審批〈晉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大同礦區潘家窯礦井及選煤廠項目(10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晉控函〔2026〕9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該項目位於山西省大同市左雲縣,設計井田面積為90.14平方公里,設計規模為1000萬噸/年(常規産能800萬噸/年,儲備産能2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37.9年。項目設計開採石炭繫上統太原組3號、5號、7號3個煤層,原煤以長焰煤為主,屬低瓦斯礦井。全井田共劃分1個開採水準8個盤區,一、三、五、六、七盤區及八盤區東翼的5號煤層採用綜採放頂煤採煤工藝,3號、7號煤層採用綜採一次採全高採煤工藝,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二、四盤區及八盤區西翼採用分層綜采采煤工藝,採用充填法管理頂板。項目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採用智慧幹選、重介淺槽、重介旋流器分選工藝。首採區為一盤區和二盤區,面積分別為10.4平方公里和2平方公里,服務年限分別為11.8年和3年。項目主要建設主井工業場地、副井工業場地、棄渣場,新建緩坡主斜井(斜長7243米,凈直徑7米)、副立井(垂深797.4米,凈直徑11米)、中央進風立井(垂深798米,凈直徑7.5米)、中央回風立井(垂深766.5米,凈直徑8米)、選煤廠(規模1000萬噸/年)、井下智慧選矸系統及矸石充填系統(工作面架後充填能力160萬噸/年、鄰位注漿及低位灌漿充填能力135萬噸/年)等主體工程,原煤倉(3座,單倉25000噸)、精煤倉(1座,10000噸)、混煤倉(2座,單倉10000噸)、矸石倉(2座,單倉4000噸)、矸石料倉(2座,單倉3000噸)、矸石週轉庫(1座,18000噸)、場外道路等儲運工程,礦井水處理站(常規處理規模12000立方米/天、深度處理規模12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主井工業場地24立方米/天、副井工業場地1000立方米/天)、危廢貯存庫、建設期棄渣場等環保工程。産品煤主要依託鐵路專用線外運。依託的鐵路專用線及裝車站、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等工程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該項目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山西省大同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建項目,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2〕93號文件同意本項目以承諾方式實施産能置換,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26〕210號文件核準項目按1000萬噸/年建設,其中常規産能800萬噸/年,儲備産能200萬噸/年。項目實施將對區域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要求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山西省左右平臺地風沙控制與林牧業生態功能區,以林地、草地、耕地為主。評價範圍內分佈有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村莊、文物保護單位等。項目實施帶來的土地佔用、地表沉陷等,將對上述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和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分佈有神頭泉域、馬道頭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十里河、源子河、七磨河、居民水井、輸水管線、供水管線等,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潛水含水層及奧陶係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層。預測煤炭開採産生的導水裂縫帶不會導入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潛水含水層,對其影響較小。煤層開採可能會導通下伏奧陶係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層,對該含水層地下水水位、水量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煤炭開採對馬道頭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居民水井影響較小;開採過程將破壞石炭係太原組砂岩裂隙含水層和二疊係山西組砂岩裂隙含水層,地下水以礦井水形式排出。礦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或污(廢)水處理設施、危廢貯存庫等區域發生滲漏等,將對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運營期産生的揚塵、噪聲以及矸石、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控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和棄土(渣)量。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存放回用。對受影響的村莊,配合地方政府按時序在受影響前完成搬遷或採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措施。對文物保護單位相關區域,採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措施。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對沉陷區及時採取人工修復和自然恢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確保植被覆蓋度不低於現狀。對受影響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根據受影響程度,依法採取充填裂縫、土地平整、補植補播等措施,確保其功能不受影響。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修復和補償。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可自然維持的“野化”群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地表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必要時進一步優化調整開採方案或強化生態保護措施。
(二)水環境和土壤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要求,儘量減少礦井水涌出。在神頭泉域和奧陶係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層相關區域,採取將突水系數大於等於0.1兆帕/米的區域和構造發育區域設為禁採區、對斷層和陷落柱等構造破碎帶兩側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禁止採用疏水降壓方式採煤等措施,確保採煤不對其産生不利影響。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落實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高度觀測跟蹤評估,根據監測、觀測結果和評估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對十里河、源子河、七磨河、輸水管線、供水管線等採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措施。制定居民供水應急保障預案,對井田及周邊的居民水井進行長期觀測,必要時及時啟動預案,確保居民用水不受採煤影響。新建一座礦井水處理站和兩座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回用。礦井水處理産生的濃鹽水全部回用,選煤廠煤泥水實現一級閉路迴圈不外排。加強水處理設施和管網的管理維護,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工業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對應急事故池、危廢貯存庫、油脂庫及機修車間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
(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施工物料採取苫蓋、施工場地採取灑水抑塵等措施。原煤、産品煤、矸石均採用全封閉貯存,工業場地煤炭輸送、矸石轉運均採用全封閉設施;原煤篩分破碎車間、矸石充填站、各轉載點均設置除塵設施。採取使用新能源機械或車輛、使用低耗能設備或採購綠電等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産品煤外運依託的鐵路裝車系統和鐵路專用線應在本項目生産前建成投運。燃氣鍋爐採取低氮燃燒技術,確保達標排放。建設礦井瓦斯濃度、排放量監測設施,按有關規定開展全面監測,及時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情況,並預留線上監測介面,適時與有關部門聯網。根據規定適時推進甲烷排放核算和報告。
(四)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噪聲排放符合相關要求。施工期掘進矸石部分用於工業場地填方,剩餘部分運至棄渣場處置,加強棄渣場的環境管理,施工期結束後應及時封場並開展生態修復。運營期掘進矸石、井下分選矸石用於架後充填不出井,洗選矸石部分用於井下注漿充填,其餘部分依託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處置,充填不暢時臨時存放矸石週轉庫。矸石充填系統、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根據充填效果及時優化矸石充填方案;必要時進一步拓寬矸石綜合利用途徑,確保矸石全部規範利用處置。礦井水處理站煤泥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後交環衛部門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經脫水後單獨收集,按規定交有關單位處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廢貯存庫,集中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建設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制定包括礦井水突增或處理不暢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問題等在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依法備案,並與地方相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演練,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及時妥善處置。
四、加強環境管理
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職責和制度,加強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針對主要生態環保措施,應形成清單作為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附件。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必要時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優化。項目應按照10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正式運作後適時開展生態環境影響後評價。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重新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嚴格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以及相關政策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依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6年9月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大同市生態環境局,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9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