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流花油田群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流花油田群調整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海油安〔2026〕39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流花油田群現有水下生産系統(LH4─1 SPS和LH21─2 SPS)實施14口調整井。其中,在LH4─1 SPS實施6口調整井,包括4口生産井側鑽井,利用新增井槽新鑽2口生産井;在LH21─2 SPS實施8口調整井,均為生産井側鑽井。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水基鑽井液和鑽屑經檢測達標後排海。含油生産水、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排海。除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廢棄物,其他生活垃圾、生産垃圾分類收集後運回陸地處理,其中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船舶機艙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各類垃圾等應嚴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處理處置。
(二)嚴格執行鑽井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切實落實溢油應急措施。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廣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三局。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該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6年9月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9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