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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5222號建議的答覆

2018-07-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18-07-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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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峰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建立環保‘領跑者’制度的建議”由我部和財政部分別辦理。經認真研究,就涉及我部職能部分答覆如下:

  2015年,財政部印發《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旨在通過建立環保“領跑者”指標、第三方機構遴選、發佈環保“領跑者”名單,在行業內樹立節能環保標桿,通過政策激勵引導全社會向“領跑者”學習和看齊,全面提升社會綠色水準。環保“領跑者”具有先進性、帶動性、權威性、動態性等特徵,其制度優勢在於:一是實施正向激勵,企業接受度更高,政策執行力更強,政策成本更低。二是可與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較好銜接,可成為強化企業環境管理的有力抓手。三是以各類標準為支撐,具有較好的實踐和工作基礎。四是可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實現多元共治。

  關於您提出的“獲得環保‘領跑者’稱號的企業可以享有環保行政許可的‘快車道’,即縮短取得排污許可、環評許可等的時間”的建議,在排污許可方面,我部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要求,制定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及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等配套文件,規範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程式以及後續監管要求。目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正在按行業分步推進,2020年底前將完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在環評許可方面,隨著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我部在環評領域不斷落實行政審批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統籌“放管服”。制定《“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優化環評審批,突出管理重點,推動環評與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水土保持等並聯審批,通過制定方案文件、實施改革試點等措施,不斷推動環評改革落地。我部認為,排污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手段均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體系,獲得環保“領跑者”稱號的企業理應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發揮示範作用;同時,由於其處於領跑水準,實際也更容易符合要求並通過行政許可。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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