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版

政府資訊公開

當前位置: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2693號建議的答覆

2020-10-29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0-10-29 來源:生態環境部
分享到: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呂文艷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正如您所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確實存在著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深化改革力度仍需加強、社會化機制有待建立等問題。您提出的有關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建立與完善多部門協同機制、進一步強化地方考核力度、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機制的建議,我們表示贊同。

  一、關於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立法

  民法典設專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規定了較完備的民事侵權責任。其中第1229條至第1231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舉證規則、承擔責任的考量因素等;第1234條、1235條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主體、修復責任和賠償損失與費用的範圍。民法典的上述規定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內容,並與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相銜接,為實踐中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中納入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202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22條已經增加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索賠主體、磋商、訴訟等內容作了規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相關專項法律也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

  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納入長江保護法、國家公園法等法律制修定工作。2019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長江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第73條規定,長江流域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國家公園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國家公園主管部門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國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總體而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經過2年多的全國試行,在推進國家和地方立法、規範訴訟規則、完善技術和資金保障等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但各地的制度構建距離形成完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仍有距離。待時機成熟,生態環境部將配合立法機關,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或者責任追究單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深入研究論證。同時,適時研究論證環境保護法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關於建立與完善多部門協同機制

  2020年8月,生態環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案件線索篩查、索賠啟動、損害調查評估、賠償磋商、司法確認、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銜接、生態環境損害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具體問題,提出指導意見。各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與檢察院、法院間的溝通協作機制也初步形成。如,黑龍江建立資訊共用、定向聯絡機制,聯合開展案件線索排查,推動索賠案件開展;江西通過召開聯席會議,設立常設聯絡人、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緊急案件聯合調查等多種方式,形成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

  司法部與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出臺《關於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範圍的通知》,與生態環境部先後聯合出臺《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文件,全面提高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水準。目前,全國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達130多家、鑒定人2500余名。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司法部推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雙隨機”抽查和鑒定意見書評查制度,不斷提高鑒定品質,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都能夠得到優質高效的鑒定服務。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聯合相關部門加強統籌調度和業務指導,推進地方繼續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踐,鼓勵和指導地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林草、水利等部門與司法機關,建立並完善資訊共用、線索移送等多部門協同機制;充分考慮生態系統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以區域一體化管理目標,打破現有各行政主管部門間的壁壘,整合資訊溝通平臺,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順暢開展。

  三、關於強化地方考核力度

  生態環境部推動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案件線索,移送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形成有力的工作督導。地方層面,江蘇、浙江、山東等多個省份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範圍和政府管理考核體系,強化對本區域改革工作的督導考核;還組成了專門的督導組,赴推進改革實踐較為緩慢地區開展督促指導工作,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生態環境部等11個部門印發的《意見》第十四項“關於落實改革責任”,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提出“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各省(區、市)、市(地、州、盟)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根據該地區實施方案明確的改革任務和時限要求,鼓勵履職擔當,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要主動作為,強化統籌調度,整體推進本地區改革進一步深入開展;要建立部門間資訊共用、案件通報和定期會商機制,定期交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對專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培訓,提高業務能力。相關部門或機構,要按照本地區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紮實推進,要對內設部門的職責分工、案件線索通報、索賠工作程式、工作銜接等作出規定,保障改革落地見效。”

  四、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機制

  2020年,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最高檢等9個部門聯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繳納的資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同時,也明確了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經人民法院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損害賠償資金,以及賠償義務人未履行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應當支付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可參照該辦法規定管理。

  生態環境部積極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已推動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寫入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提出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探索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目前,湖南、貴州等地積極探索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和實踐,大力推進環境污染高風險企業積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生態環境部積極推進綠色金融政策研究制定工作。一是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綠色金融政策。配合銀保監會修改《綠色信貸統計制度》,配合人民銀行提出綠色債券支援項目,研究綠色金融環境風險監管標準。二是指導地方落實綠色金融政策。支援浙江、新疆、江西、廣東、貴州等省(區)獲批建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加大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金融支援力度。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聯合相關部門研究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社會化分擔機制,繼續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指導地方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工作模式,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提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産品;繼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綠色金融政策研究,更新綠色債券支援項目,完善綠色金融環境風險監管標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産品與服務,引導資金投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0月29日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ICP備案編號: 京ICP備05009132號

網站標識碼:bm17000009

京公網安備 11040102700072號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