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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2577號提案答覆的函

2021-07-07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1-07-07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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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林等6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於構建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賦予鄉鎮(街道)生態環境監管執法許可權、健全鄉鎮(街道)生態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立鄉鎮(街道)生態環境聯動機制
  中央高度重視建立健全鄉鎮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文件中多次對加強鄉鎮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均明確規定,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鄉鎮(街道)要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明確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幹。我部積極推進環保垂改和綜合執法改革工作,指導各地就建立健全鄉鎮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基層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建設進行探索,取得積極成效。如,河北省下發《關於加強全省鄉鎮(街道)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的通知》,要求所有鄉鎮(街道)全部成立環保所,並做到人員到位、保障車輛到位、辦公用房到位、辦公設施和基本裝備到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行鄉鎮“四所合一”,即整合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村鎮規劃建設、環保衛生、安全生産監管等職責,設立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挂綜合行政執法隊牌子,實現鄉鎮“四所合一”機構覆蓋率100%。重慶、山東等省份也實現鄉鎮生態環境機構全覆蓋。
  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原則,將點多面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審批服務執法等許可權賦予鄉鎮和街道,由省級政府統一制定賦權清單,依法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主體地位”。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賦予鄉鎮街道部分行政處罰權,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的修訂,解決了行政執法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通過上述相關工作,鄉鎮(街道)從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人員偏少、力量偏弱、沒有執法權等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下一步我們將繼續深化環保垂改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改革,加強對基層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進一步提升鄉鎮(街道)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能力。    
  二、關於建立基層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投入機制
  根據《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地方性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屬於地方財政事權,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目前,我部配合財政部管理的中央生態環境資金,共有水污染防治資金、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4項。地方可根據《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2020年)》有關要求,將鄉鎮(街道)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列入項目儲備庫,並按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指標,從中擇優選擇項目支援。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地方的指導,推動其優化和加大對基層生態環境工作的資金投入,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也將積極予以支援。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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