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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6977號建議的答覆

2022-08-12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2-08-12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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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恒秋等9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建議”,由我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從中央層面出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職能劃轉指導意見”
  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作出專門部署,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林業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2020年2月,國辦印發《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併發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整合執法事項248項,從國家層面厘清了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職能。在此基礎上,各省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作了補充、細化和完善,形成了省級執法事項指導目錄。同時,《指導意見》明確,“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有序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林業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隊伍,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改革中應當做到職責整合與編制劃轉同步實施,隊伍組建與人員劃轉同步操作,充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力量。改革後,其他部門不再保留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隊伍”。截至目前,全國省、市、縣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基本完成組建。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等部門注重加強協作配合,自然資源部出臺《自然資源部移交移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問題線索工作辦法(試行)》(自然資發〔2020〕85號),規範了相關問題線索移交工作,並就有關省份違法違規決策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破壞問題、違建別墅問題清查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在礦産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發現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黃河流域一些區域人工挖湖造景問題線索、海洋督察報告涉及的問題線索等,向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提供了有關材料。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關於做好林草行政執法與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銜接的通知》(辦發字〔2020〕26號),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和林草部門的銜接事項。水利部門近年來整合內部執法職能和執法力量,全面推進水利綜合執法,繼續保留“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等相關職責,並在生態環境部組織的“清廢行動”中密切協作配合。
  2021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環執法〔2022〕54號,簡稱《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指導各地持續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督促各地健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目前,內蒙古、黑龍江、山東、甘肅、新疆等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積極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梳理研究職責邊界,出臺關於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聯動、協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建立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通報、移送和資訊共用機制。
  下一步,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進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行業監管與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有效銜接和協同聯動,合力懲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二、關於“從國家層面明確基層生態環境分局執法資格”
  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成為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因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未同步修改,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根本解決,給基層執法造成一定困擾。針對這一問題,我部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門報告,商請研究解決方案。目前,部分地區通過出臺地方法規的方式,賦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主體資格;部分地區通過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委託的方式,將執法權委託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執法工作。
  下一步,我部將結合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繼續加強與立法機關溝通,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規,推動賦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同時,支援和鼓勵地方先行先試,通過地方性法規授權方式,解決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缺失問題。
  三、關於“進一步完善環境執法人員相應保障措施”
  關於建議提出的“從國家層面出臺環境執法人員人身保險制度和工作激勵機制”等建議,我部已印發《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意見》,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主動對接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立功表彰獎勵機制。目前內蒙古、吉林等12個省份已出臺行政執法考核獎懲制度或執法人員激勵獎勵辦法。我部印發《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管理規定(試行)》,明確對我部公開發佈的典型案例的辦案單位和個人,在執法大練兵等活動中予以加分等獎勵。安徽省《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排查整改獎懲工作管理辦法》規定對發現、查辦的環境污染違法案件被中央層面評為正面典型案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符合條件的推薦評優評先、嘉獎、記功,在激勵獎勵政策方面形成配套銜接。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按照原監察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財金〔2004〕88號)規定,我部積極對接銀保監會、保險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為我部執法局工作人員和參加強化監督(包括重點區域大氣強化監督)的部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21年保險金額為10.88萬元,已提交理賠並獲賠案件5起,共計理賠金額3.76萬元,有效保障了強化監督幫扶等工作的正常開展。《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意見》中要求,要依法為執法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鼓勵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目前已有23個省份出臺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安徽省馬鞍山、蚌埠、淮南、阜陽、宿州、淮北等市已為執法人員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意見》同時明確,建立健全立功表彰獎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積極探索出臺執法崗位津貼標準,增強執法人員使命感、榮譽感、歸屬感、獲得感。
  關於“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發放環境執法特崗津貼”等建議,黨中央明確要求各地各部門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補貼,對設立“特崗津貼”問題,需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職能部門在研究論證、統籌平衡的基礎上提出政策考慮,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關於“儘快明確執法隊伍參公管理或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編制性質”等建議,2019年出臺的《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對機構編制許可權作了明確規定,並嚴禁上級對下級的“條條干預”行為。中辦、國辦《指導意見》也明確,“嚴把人員進口關,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範要求的人員劃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
  下一步,我部將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推動解決執法人員身份、出臺執法津貼標準等問題,紮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後半篇文章。
  感謝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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