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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3130號(資源環境類249號)提案答覆的函

2022-07-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2-07-08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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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忠梅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制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我部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總體進展。
  按照中辦、國辦《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生態環境部綜合考慮機構規格、編制管理、人員配備和執法保障等改革事項,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籌推進綜合執法改革與環保垂改,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履職能力得到切實鞏固和提升。
  一是執法機構組建基本完成。目前,全國2924個省、市、縣級執法機構基本完成組建。從機構性質看,行政機關類和參公類約佔52%,事業類約佔46%,2%尚未明確機構性質,與改革前相比行政機關類和參公類佔比提升了3%。從人員數量看,全國共有執法人員約6.8萬人,屬於公務員編制約7%,參公編制約33%,事業編制約60%,與改革前比例基本持平。
  二是執法職能整合基本到位。落實統一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要求,組織起草並配合國辦于2020年2月底印發《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併發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整合執法事項248項,從國家層面厘清了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職能和定位,進一步強化主責主業。 
  三是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按照“機構規範化、裝備現代化、隊伍專業化、管理制度化”要求,生態環境部全面加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先後印發《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規劃》等配套文件,從18個方面對完善管理制度提出要求,全力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中的主力軍。率先在5支綜合執法隊伍中制定著裝規定和制式服裝技術規範,並進行了著裝列隊展示。截至目前,30個省份實現了統一著裝,極大提振了執法隊伍士氣,有力激發了執法人員歸屬感和自豪感。   
  四是執法效能有效提升。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系統謀劃生態環境執法工作頂層設計。制定印發《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推動全國各地執法工作制度與機制建設實現歷史性突破,執法方式實現重大調整與優化,全面實施正面清單、“雙隨機、一公開”、有獎舉報、典型案例發佈等執法制度與機制。廣泛應用新技術新裝備,不斷深化自動監控非現場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熱點網格、走航監測等“海陸空”“天地人”一體化新技術,執法效能大幅提升。
  (二)《目錄》落實工作情況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印發後,為更好地落實《目錄》,我部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逐項開展調研分析。向地方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發放調查問卷,全面調研了解各地貫徹《目錄》中的難點問題,逐一研究分析。對於原屬於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的執法事項,梳理出近年未實施過的執法事項,從日常執法實踐範圍、《目錄》所列事項依據有所重合、罰則可操作性等方面逐項對適用較少的原因做出分析。對新劃轉的執法事項,深入研究範圍界定、罰則適用等問題。
  二是制定部內分工方案。針對各地反映的實際問題及原因分析,組織部內11個相關司局共同研究制定落實方案,明確部內分工。對原屬於生態環境部門但2018-2019年未實施過的34項事項以及新劃轉的31項事項,逐項列明落實措施及部門分工,推動《目錄》進一步貫徹落實。
  三是指導督促地方落實《目錄》。針對各地集中反饋的實施難點和培訓需求,逐項對照實例講解,對地方關心的《目錄》與現行法律規定的關係、綜合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部門的關係等重點問題進行説明。指導和督促各地根據地方立法、“三定”方案等情況對《目錄》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截至目前,除天津、廣西、西藏外,其餘29個省份均已根據地方實際制定公佈了省級目錄。
  二、相關意見建議研究
  (一)關於進一步厘清職責邊界、完善協同機制的建議
  《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其中,具體整合範圍包括國土部門的“對因開發土地、礦藏等造成生態破壞的執法權”。據此要求,將“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政處罰”列入《目錄》,將《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規定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劃轉生態環境部門。與此同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也將《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中規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執法權列入,事項名稱為“對非法佔用耕地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行為涉及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在執法實踐中,由於生態環境部門對“土地荒漠化、鹽漬化”難以作出專業判斷,且法律未規定明確的處罰額度,在實施該項執法事項時存在很大困難。同時,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職責劃分仍不明晰。經與相關部門反覆溝通協調,在擬印發的《生態環境部權責清單》中,暫未將該執法事項列入。
  為進一步厘清職責邊界,完善協同機制,我部在印發的《關於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各地健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建立生態環境問題線索通報、移送和資訊共用機制,加強行業監管責任與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的有效銜接和協同聯動。目前,內蒙古、黑龍江、山東、甘肅、新疆等地生態環境部門積極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梳理研究職責邊界,出臺了關於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聯動、協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合力懲處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下一步,我部將加強與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不斷完善,夯實相關領域監管基礎,加強培訓指導,督促各地進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為執法工作開展提供保障。
  (二)關於建立《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的建議
  我部2021年印發的《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部內分工方案》明確提出建立《目錄》的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
  目前,我部已組織研究生態環境領域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等情況對《目錄》中相關執法事項的影響。經梳理,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廢止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等均對《目錄》中相關執法事項的有效性産生影響,相應的動態調整工作正在按程式進行中。
  (三)關於完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的建議
  黨的十九大以來,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分六批完成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2個國務院部門、6家中央企業的督察,實現第二輪督察全覆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堅持系統觀念,堅持嚴的基調,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精準科學依法,聚焦“國之大者”,重點關注重大國家戰略實施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突出短板問題,重大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情況,嚴肅查處了一批破壞生態環境的重大典型案例、解決了一批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糾正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有力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進一步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取得“中央肯定、百姓點讚、各方支援、解決問題”的顯著成效。
  下一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繼續重點關注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等貫徹落實情況,對督察中發現地方黨委、政府相關法律責任不落實的情況,查準查實查透,深挖背後的原因和責任,充分發揮督察利劍作用,切實推動問題解決。
  此外,針對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指定執法主體的具體問題,我部認真研究,多措並舉推動解決。如正在編制的《“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各地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行業主管、執法主體、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方式,並對社會公開”。在全國人大組織開展相關法律執法檢查工作時,我們將商請把執法部門待定的相關法律條款列入檢查內容,對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指定監督管理部門的情況予以重點關注並推動解決。
  (四)關於完善執法授權機制的建議
  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成為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派出機構,因現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未完全同步修改,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始終未能得到根本解決,給基層執法造成一定困擾。針對這一問題,我部專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門去函,商請研究解決方案。
  現行的生態環境法律中,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已經通過將執法主體修改為“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基本解決了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許可權問題。部分地方通過出臺地方法規的方式,賦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主體資格。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等法律仍然保留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表述。
  目前,我部正在根據中央改革部署,起草深化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並將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主體資格問題作為重點進行研究。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深化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繼續與立法機關溝通,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同時,支援和鼓勵地方先行先試,通過地方性法規授權方式,解決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缺失問題。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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