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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600號(資源環境類117號)提案答覆的函

2022-08-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2-08-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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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國東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的提案”,由我部會同科技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誠如您所説,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礎弱,土壤污染治理“欠賬”多,土壤污染防治本身又有隱蔽性,防治壓力較大。您提出的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的一系列具體建議,針對性強,對於我們深入打好凈土保衛戰具有指導和推動作用。
  一、關於加強源頭防控和風險預防
  一是在摸清底數和加強監測方面,“十三五”期間,我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基本摸清了底數。我部會同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等部門共同組建國家土壤環境監測網,布設點位8萬多個。2018年起,我部部署開展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三年行動,累計排查涉鎘企業1.3萬多家,把近2000家污染源納入整治清單,並且按照計劃完成整治任務。在9個省部署開展成因排查試點,深入調查分析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有針對性地整治了一批污染源。近期,我部已選取8個省份優先開展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監測試點。
  二是在提升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水準上,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原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部署應用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從地塊清單建立到調查、評估、管控、修復等流程管理基本實現資訊化並在三部門間共用,為部門聯動監管奠定了資訊基礎。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平臺,11 部委進一步簽訂《土壤環境數據資源共用協議》,已初步建成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有關數據還在持續完善更新。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數據已實現部門共用,支撐了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定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
  三是在加強優質土壤保護方面,自然資源部指導地方統籌劃定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加快推進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先後印發了省級、市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等文件和標準,指導各地在編制規劃中,收集水土污染相關資料,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合理規劃土地用途;針對水土污染問題區域,明確生態系統修復的目標、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維護生態系統,改善生態功能。農業農村部推動全國31個省(區、市)完成了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類別劃分工作,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實施分類管理。
  四是在資金傾斜方面,2022年,結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際,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修訂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支援涉重金屬歷史遺留礦渣污染治理,明確將50%的土壤資金側重於支援礦渣綜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滲等項目。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部門間資訊共用和實踐應用,聯合實施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繼續開展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排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工作的相互銜接,綜合施策、整體推進,統籌抓好土壤污染的斷源工作,推動土壤環境狀況持續改善。
  二、關於推動科學合理開展土壤修復
  一是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方面,我部始終堅持土壤污染防治要突出風險管控理念,對可安全利用土地因時因地因情因需有序有效開展修復治理,力避形式主義和盲目“一刀切”,造成無效投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於拓展生態空間。《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支援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同時我部加強標準體系建設,陸續修訂出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風險評估、效果評估、背景含量統計等標準。依託科技部重點研發計劃等自主研發的土壤採樣鑽機、污染場地原位快速檢測儀、污染土壤大型淋洗設備等,實現我國場地修復技術裝備零的突破。
  二是在受污染耕地方面,農業農村部按照“分類施策、農用優先,預防為主、治用結合”的原則,全面落實受污染耕地分類管理制度。出臺《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等系列標準規範,確定了以降低農産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為目標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技術路線及效果評價方法。在梳理總結地方典型經驗做法基礎上,制定了《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推薦技術名錄(2019 年版)》,為地方安全利用輕中度污染耕地提供借鑒。我部配合農業農村部指導各地優先保護未污染或輕微污染耕地,推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針對安全利用類耕地,主要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如改種玉米等不易吸收重金屬的農作物,降低農産品超標風險;針對嚴格管控類耕地,採取種植結構調整或者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退出食用農産品的種植。到2020年底,順利完成《土十條》規定的目標任務,全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
  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地域性、長期性等特點,污染一旦發生,治理修復的難度大、週期長、成本高。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加強科學治污,一是依法做好風險管控,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利用,對重污染地塊要嚴格管控土地用途;二是深入推進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強化分類管理,有效管控耕地污染風險;三是強化科技支撐,推進在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快速決策、高效阻斷、精準治理等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發攻關。
  三、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我們在工作中以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為底線,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長期性、複雜性,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等指標納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成效考核中,並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十四五”規劃,同時科學制定年度工作任務,紮實有序推進凈土保衛戰。
  《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了企業防治土壤污染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污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暫行辦法,對土壤污染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等情形的責任人認定活動進行了規定,推動落實污染者擔責原則。2021年6月,我部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並配套建立了信用記錄系統,通過加強信用監管等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強化對從事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監督。
  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調動社會力量投入土壤污染防治的積極性,2020年1月,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鼓勵地方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並明確基金的定位、運作模式、支援方向及中央財政的支援政策。天津、內蒙古、吉林等11省份已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注資超過50億元,支援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等。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多措並舉強化法律保障落實,加強公眾監督,提高法律實施效力;指導並鼓勵有關省份設立並充分利用好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資金保障。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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