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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879號建議的答覆

2023-08-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3-08-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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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提出的“關於依託中碳登加快建設全國碳市場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註冊登記機構冠名“中國”及打造國際生態環境權益集中登記體系

  我部高度重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湖北省&&承擔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作維護。我部支援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在業務範圍內積極創新服務産品,擴展服務對象,在確保數據安全、市場穩定運作的基礎上,為全國碳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更多優質服務。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做好對註冊登記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持續推動註冊登記系統優化完善,以維護數據安全為核心,不斷加強防範各類風險的能力,完善相關功能,加快推動註冊登記機構冠名“中國”工作,推動全國碳市場各項業務順利開展。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做好審核並報請國務院批准,支援有序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配合生態環境部加快機構組建,根據國務院要求做好相關登記註冊工作。

  二、關於有序推進碳金融發展

  碳金融産品發展的前提是配額現貨市場的健康有序運作和金融等風險的有效防範。由於金融衍生品交易對法律制度、註冊登記系統、監管和風控能力、市場誠信環境等都有較高要求,為有效防範相關風險,全國碳市場在運作初期僅在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間開展配額現貨交易。我部正會同有關部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碳市場的金融屬性以及推出基於全國碳市場配額的金融衍生産品的可行性,引導金融機構在産品設計、資訊披露等方面強化碳金融創新。

  2021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配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制定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方案,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有序探索開展碳金融服務。根據前期各試點碳市場和部分地區在碳金融領域的探索實踐,中國人民銀行已發佈《環境權益融資工具》《碳金融産品》兩項碳金融相關行業標準,為規範國內碳金融産品創新發展提供了標準依據。

  中國證監會鼓勵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市場。一是支援基金管理人開發綠色主體公募基金。截至2023年4月底,全市場共有297隻綠色主題公募基金,存續規模合計2940.37億元。積極支援清潔低碳能源項目納入REITs試點範圍,目前已註冊4隻綠色能源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合計募集資金156.5億元。二是支援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自營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目前共批復8家證券公司自營參與地方試點碳市場交易。

  銀行保險機構積極支援試點碳市場建設,在碳市場融資工具、交易工具、支援工具等方面進行實踐探索。2021年7月,全國碳市場啟動交易後,銀行保險機構為碳市場和交易主體提供所有金融服務方案,積極探索開發金融産品和服務。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堅持全國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會同有關部門在實現全國碳市場平穩健康運作和有效防範金融等方面風險的基礎上,研究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進一步發揮全國碳市場對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積極作用。

  三、關於完善全國碳市場立法

  全國碳市場是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應當在法治的軌道上運作,我們贊同你們關於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目前,全國碳市場運作的主要立法依據是部門規章《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規範性文件,但政策文件層級較低,難以支撐全國碳市場長遠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部正持續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立法進程,為全國碳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堅實的立法保障。

  下一步,我部將加快推動《條例》出臺,並完善配套制度和相關技術規範,構建完善以《條例》為立法基礎,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技術規範為支撐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強化制度保障,補齊制度短板。同時,儘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加快出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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