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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745號建議的答覆

2023-08-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3-08-31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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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更好發揮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與節能減排領導小組作用

  2023年6月1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成功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2023年工作要點,其中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對領導小組職責、審議事項等進行了規定,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節能減排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下一步我們將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好2023年工作要點,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節能減排工作不斷深化。

  我們一直以來高度重視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嚴格按照IPCC制定的國際通用溫室氣體清單指南開展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我國已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秘書處提交並公佈了1994年、2005年、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完成了兩輪國際磋商與分析,清單結果符合國際履約要求,數據品質得到國際專家認可。我們正積極推進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常態化進程,開展了2015年-2020年連續年度清單編制,研究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案》,並啟動《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修訂。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方案和機制,引導相關各方積極參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加強在《巴黎協定》強化透明度框架下清單編制能力建設,做好《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修訂工作,在符合省級實際的情況下,做好與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的銜接,探索市(州)級、縣(區)級及更小區域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學與可行性。

  二、關於加快應對氣候變化立法

  為落實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提出的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相關任務,2011年,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法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2016年,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首次被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研究項目。經反覆研究,並廣泛徵求相關部門、行業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應對氣候變化法的法律草案框架已基本成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列入2023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加快制定並推動出臺一部專門性的“應對氣候變化法”,系統規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內容。持續推動《條例》立法進程,配合立法部門爭取儘早出臺。

  三、關於設置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年度預算

  根據《公約》及其相關締約方會議決定,《公約》資金管理機構全球環境基金為非附件一締約方編制國家履約報告提供資金支援。我國在《公約》框架下報送的歷次國家氣候變化履約報告及相應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均申請了全球環境基金資金。2023年財政部通過生態環境部部門預算安排資金,支援碳市場管理和排放清單編制、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融合清單編制等項目。省級及以下清單由地方政府自主開展編制。各地可結合實際將確有必要的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申請國際履約資金以做好履約工作,做好國內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建設。

  四、關於夯實應對氣候變化基礎數據統計

  2022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實施方案》,明確了建立全國及地方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等重點任務,提出了夯實統計基礎等保障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相應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生態環境部正在研究修訂《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報表制度》和《政府綜合統計系統應對氣候變化統計數據需求表》,進一步理順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工作機制。2023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持續改進和完善能源統計制度和方案,做好水力等發電機供熱統計;按照現行的能源統計方法制度,能源平衡表編制中涵蓋了煤、油、氣、電、可再生能源等品種,指標體系較為全面完整。修訂完善《工業統計報表制度》,完善工業主要産品産量調查中涉及工業生産過程碳排放核算的産品産量基礎指標。下一步,有關部門將不斷夯實應對氣候變化基礎數據統計,推動《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持續推進生態環境統計改革發展。

  五、關於擴大碳市場容量,提高碳配額抵銷比例

  2018年以來,生態環境部紮實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各項工作,並於2021年7月順利啟動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第一個履約週期覆蓋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截至2023年8月23日,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2.46億噸,累計成交額114.17億元,市場運作平穩有序,交易價格穩中有升,價格發現機製作用初步顯現,企業減排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在發電行業碳市場運作良好的基礎上,組織其他高排放行業做好相關基礎工作,逐步擴大市場覆蓋範圍,增加市場交易主體,更好發揮市場功能。

  六、關於豐富自願減排市場,開展“藍碳”碳交易試點建設

  2012年,《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初步建立。2017年,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項目、減排量等備案申請暫緩受理,已備案的減排量可繼續參與市場交易。全國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積極使用核證自願減排量進行配額清繳。為進一步完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建立全國統一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組織修訂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公開徵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建議,開展方法學評估遴選。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在修改完善後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力爭儘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擇優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逐步擴大自願減排市場支援領域。海洋藍碳能否形成長期穩定碳匯目前還存在一定爭議,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提出的有關建議,對藍碳等碳匯項目納入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深入研究論證,充分發揮好市場機製作用。

  七、關於鼓勵資産評估、會計、金融等機構參與碳資産管理服務,繁榮碳市場交易

  財政部深入開展碳資産評估相關課題研究,鼓勵資産評估機構積極參與碳資産管理服務,為碳資産的計量和定價提供價值尺度和參考依據;2019年12月制定印發《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對碳排放權交易業務的會計處理原則、會計科目設置(設置“碳排放權資産”科目)、賬務處理、財務報表列示和披露等進行了規範。下一步,將繼續加強碳資産評估領域的研究,適時研究制定該領域專家指引,規範專業資産評估機構執業行為,服務碳資産交易管理。建設碳市場、發展碳金融必須循序漸進、有序實施,在實踐中完善有關法規制度。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提出的有關建議,堅持全國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研究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交易可行性,穩妥有序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

  八、關於支援廣東、深圳碳交易試點共建粵港澳大灣區碳市場,探索試點融合跨區域碳交易模式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相關要求,生態環境部正在推進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統一管理規則、交易場所和監管機制,碳交易在全國統一場所內根據統一規則進行交易。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2021年12月,正式啟動氣候投融資試點。2022年8月,確定23個試點地方。引導試點地方積極探索,力爭形成優秀經驗實踐。引導金融機構提供優惠金融服務。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議,支援粵港澳大灣區結合自身特殊優勢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營造良好氣候投融資政策環境,為廣東省綠色高品質發展提供支援。

  九、關於加強課題研究,強化碳市場風險應對

  生態環境部支援技術支撐團隊對金融組織、個人等進入碳市場交易的可行路徑和風險等方面進行探索研究。目前,已委託相關技術團隊、科研院所開展全國碳市場建設方面的課題研究。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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