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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4552號建議的答覆

2023-08-29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3-08-29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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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關於要求科學劃定水源保護區域、促進鄉村振興的建議”,由我部會同水利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加強飲用水水源環境監管
  一是完善水源保護制度體系。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正,增加水源污染風險調查評估、應急備用水源建設、水質監測和資訊公開等內容。2018年,我部組織修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進一步完善保護區劃分基本方法和技術步驟,增強相關規定可操作性。2019年8月,聯合水利部印發《關於推進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細化明確農村水源地保護有關要求,指導各地合理規劃佈局水源地,科學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保護範圍,規範設立保護區標誌,穩步推進保護區綜合整治,有效防範水源周邊環境風險,實現“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
  二是加強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近年來,我部會同水利部開展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累計完成2804個縣級及以上水源地10363個問題整治,1.97萬個鄉鎮級水源保護區完成劃定工作。2023年6月,我部印發《關於開展縣級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探索“地市自查、省級抽查、部級技術幫扶”的常態化監管模式,鞏固提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成果。將1325個城市水源地納入“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對水質不穩定達標水源進行預警通報,組織流域局開展監督幫扶,協助指導地方分析問題成因,綜合採取污染防治、水源替代、水廠深度處理等措施,築牢飲用水安全防線。
  二、關於湯浦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調整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若因紹興市供水格局或水源地發生變化、湯浦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範圍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或難以有效保障飲用水水源水質,地方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優化調整。
  三、關於湯浦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問題
  為加強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紹興市根據《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浦水庫和平水江水庫生態補償資金提升方案的通知》,將湯浦水庫生態補償資金從1000萬元大幅提升至7900萬元;並出臺了《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保護區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於印發紹興市湯浦水庫水源保護工作檢查考核辦法的通知》,明確湯浦水庫生態補償資金用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管理、生態保護和群眾生活生産。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飲用水水源環境監管體系,指導浙江省和紹興市依法依規開展湯浦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優化調整工作,進一步落實湯浦水庫生態補償工作,完善考核辦法,加強水源保護督查檢查,提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群眾幸福感。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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