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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799號建議的答覆

2023-08-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3-08-30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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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關於支援高標準推進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太湖地區是我國經濟最為發達、最有活力的地區之一。守護好太湖水,既是滿足當地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嚮往的根本要求,也是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的重要舉措。高標準推進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有利於為長三角地區高品質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環境基礎。
  一、關於執行統一的環境準入要求及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我部印發的《關於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試行)》,明確地方&&做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實施、跟蹤評估、更新調整和應用系統的建設工作。2022年,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我部等6部門印發新一輪《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嚴格執行準入制度,推動污染企業退出、搬遷;除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外,太湖流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其他生産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
  2020年,我部出臺《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指導各地結合流域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需求,綜合考慮環境水體特徵和污染源分佈特點,對污染源排放的不同水污染物,規定有差別的排放控制要求。目前,上海、江蘇、浙江(以下簡稱兩省一市)已根據當地水生態環境品質改善需求,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排放管控要求各有寬嚴,但均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兩省一市可結合實際,研究在太湖流域執行統一環境準入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行性,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支援。
  二、關於環境基礎設施全面實施提質增效
  2019年,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指導各地從設施建設和長效機制兩方面補短板。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要組織對排放廢水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限期退出。2021年,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指導各地加快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據初步統計,2019年以來,兩省一市新建城市污水管網共1.5萬公里,消除地級及以上城市黑臭水體493條;太湖流域337家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均建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園區工業廢水基本實現應收盡收。
  國家發展改革委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援引導作用,對太湖流域污水垃圾收集處理項目、水環境治理項目予以積極支援,將相關項目列入“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重點推進,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支援範圍。將西太湖、太湖流域洮滆片區納入全國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與可持續發展兩批試點範圍,支援太湖流域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大型淺水湖泊治理經驗。
  三、關於入湖污染物濃度和總量雙控
  近年來,我部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兩省一市深入推進控源截污治污,提升監管能力和監管水準,實現入湖污染濃度和總量雙控,切實減少入湖污染負荷。一是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指導兩省一市開展入河排污口專項整治行動,太湖流域累計排查1.9萬公里河湖岸線,查出入河排污口7855個,整治完成率達96%。二是深化農業面源治理,指導江蘇省在流域內創建省級生態健康養殖示範場207家,規模養殖場糞污綜合利用率達95%以上;清除太湖4.5萬畝、滆湖2.3萬畝圍網養殖,完成環太湖3公里範圍內9.46萬畝水産養殖整治,累計改造池塘40萬畝。三是完善地表水環境品質監測體系。“十四五”期間,我部在太湖湖體共設置17個監測點位,在重要通江口門、交界河道、出入湖河道等49個關鍵斷面建立污染物通量自動監測站,及時掌握入太湖污染物濃度和總量變化情況。
  水利部以河湖長制為抓手,制定太湖、淀山湖“一河(湖)一策”,促進河湖長制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強化重要跨省河湖協同治理保護。2022年,太湖流域管理局首次向江蘇省、浙江省河長制辦公室通報年度主要入太湖河道污染物濃度和總量月度變化情況,為實施入太湖污染物濃度和總量控制提供參考依據。
  四、關於核定水資源利用上限
  2018年5月,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聯合批復了《太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確了2020和2030水準年兩省一市太湖直接取水量控制指標、水資源調度期間環太湖口門分配水量以及調度管理意見,科學核定了太湖水資源利用上限。兩省一市已將分水指標細化分解到本行政區域市、縣(區)。水利部印發了“十四五”期間兩省一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兩省一市已將指標進行了細化分解。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等指標納入國務院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績效考核體系,強化考核監督。
  為加強太湖流域水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等多目標統籌協調調度,2021年,水利部&&成立太湖流域調度協調組,組織修訂了《太湖流域洪水與水量調度方案》,並於2023年2月批復實施。將太湖納入開展水資源調度的跨省江河流域及重大調水工程名錄(第一批)。結合流域水資源配置持續開展引江濟太調水,增加入湖水量,完善並擴大太湖水量迴圈,恢復太湖與長江周邊河網互動,促進水體有序流動,縮短換水週期。
  五、關於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我部聯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太湖流域有關省份建立健全跨省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2021年,出臺《支援長江全流域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方案》,明確上下游地區可將水質水量等指標作為考核依據,突出結果導向,強化績效目標約束,補償措施與考核指標改善結果掛鉤。2022年,制定印發《關於推動建立太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推動太湖流域建立成本共擔、合作共治、效益共用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快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品質。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對太湖等重要湖泊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做出專門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義務和職責。太湖流域相關省份可結合自身實際需求,充分利用現有支援政策,積極與相鄰省份溝通協商,深化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
  為推動打好碧水保衛戰,促進解決水環境領域突出問題,中央財政專門設立水污染防治資金。2022年安排兩省一市共17.85億元,同比增長55.9%,支援開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專項資金採取切塊方式下達,兩省一市可統籌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加大對太湖生態保護支援力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嚴控新設專項資金、基金有關要求,原則上不再新設專項資金或基金,對確需支援的事項,將通過現有經費渠道予以支援。
  下一步,國家有關部門將繼續發揮好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席會議機製作用,推進太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綜合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渠道的支援引導作用,支援太湖流域加快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弱項,接續推進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推動太湖水環境品質不斷改善,水環境綜合治理效能不斷提高。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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