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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726號建議的答覆

2024-08-28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4-08-28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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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賢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擴大自願減排交易範圍,進一步健全完善碳市場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能源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擴大自願減排交易覆蓋範圍

  為激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支援對減碳增匯有重要貢獻的項目發展,我部持續推進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各類社會主體可以按相關規定自主自願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的減排效果經過科學方法量化核證後,可以通過市場出售獲取相應的減排貢獻收益。目前,我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一是構建基本制度框架。2023年,我部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確立了自願減排交易市場的總體思路、工作流程和市場參與主體各方權責,制定發佈了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規則、註冊登記規則、交易結算規則等配套制度文件,向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規範指引。二是明確市場支援領域。經過社會公開徵集遴選,擇優選擇社會期待高、減排機理清晰、數據品質有保障、社會和生態效益兼具、可以實現有效監管的領域起步,發佈造林碳匯、並網光熱發電、並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等首批4項方法學,推動林業碳匯、可再生能源領域發展。三是設立基礎設施和機構。組織建設完成全國統一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並上線運作,批准一批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機構,具備了開展項目和減排量申請登記的基礎條件。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啟動。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研究您提出的有關建議,在支援符合條件的造林碳匯、並網光熱發電、並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等項目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的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草地碳匯等項目納入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開展深入研究,暢通方法學建議反映渠道,鼓勵各類社會主體在對接國際通行規則的基礎上,探索研究更多適合我國國情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按照“成熟一個,發佈一個”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市場支援領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的重要作用。

  二、關於設立國家級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臺

  碳普惠通過市場機制對個人的低碳行為進行普惠性質激勵,有利於提高公眾意識,促進公眾參與碳減排活動,推動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綠色低碳轉型。2019年,我部發佈《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規定“經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産生的減排量”可按照有關程式用於抵銷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對拓寬碳普惠機制減排量消納起到積極作用。

  近年來,廣東、上海、北京、天津等多個省市均發佈了碳普惠制度相關文件,開展了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探索實踐,在核算方法、平臺建設、交易機制、運作模式等方面均有較大不同。部分地區的碳普惠機制減排量,除了將其轉化為碳積分用以兌換優惠外,還在積極探索將其用於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企業或個人履行社會責任等。

  我們支援各地方因地制宜開展碳普惠激勵機制相關研究,探索開展碳普惠激勵機制創新實踐,優化服務平臺,拓展碳減排場景,提升數據品質,加強公眾減排意識的宣傳和普及。下一步,我部也將結合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發展,統籌研究碳普惠制度在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政策體系中的定位與作用,研究制定碳普惠體系建設、運作、管理相關規範,為碳普惠體系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三、關於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2018年以來,我部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礎上,從制度體系、基礎設施、數據管理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入手,紮實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各項工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于2021年7月正式啟動上線交易,目前已經順利完成兩個履約週期,是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場。截至2023年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累計成交量4.42億噸,累計成交額249.19億元。總體上看,市場運作平穩,數據品質全面改善,市場功能逐步顯現,壓實了企業減排的主體責任,建成了一套可推廣的碳排放統計核算和管理制度,為推動雙碳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是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制度框架體系。國務院印發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生態環境部出臺管理辦法和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3個管理規則,以及發電行業碳排放核算報告核查技術規範和監督管理要求等。對註冊登記、排放監測、核算、報告、核查、配額分配、配額交易、配額清繳等關鍵環節和全流程明確要求和規範,初步形成擁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和註冊登記機構業務規則組成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

  二是碳排放核算和管理能力明顯提高。建立碳排放數據品質常態化長效監管機制,實施“國家—省—市”三級聯審,充分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資訊化技術智慧預警,將數據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創新建立履約風險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按時足額完成配額清繳。企業均建立碳排放管理內控制度,將碳資産管理納入日常生産經營活動,管理水準和核算能力顯著提升。

  下一步,我們將持續推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一是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將全國碳市場作為推動實現雙碳目標的基礎性制度和實施碳排放雙控制度的重要政策抓手,明確未來一段時間全國碳市場的基本定位、作用、建設目標和重點任務,為市場長遠發展提供清晰、穩定政策預期。全面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完善相關配套管理制度。二是加快擴大行業覆蓋範圍。我們將堅持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充分借鑒運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經驗,加強擬納入行業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設、數據管理、宣傳培訓,使有關行業企業和技術服務機構在正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後能滿足管理要求,確保市場健康發展。三是持續加強數據品質管理。將數據品質管理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生命線”,推動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碳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國家—省—市”三級聯審制度效能,做好企業涉碳數據月度存證,壓實控排企業數據管理主體責任,完善全國碳市場資訊管理平臺,充分利用大數據等資訊技術豐富智慧化監管手段。

  四、關於適度提高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比例

  為充分發揮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對推動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作用,國務院于2024年1月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經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用於清繳其碳排放配額”。我部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符合條件的減碳增匯項目,可以開發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並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清繳抵銷。我部將結合下一步工作,研究完善抵銷機制相關規定。

  五、關於加強綠電、綠證與碳核算和碳市場的銜接

  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探索碳排放核算制度規則中應用綠電、綠證的具體核算方式。2024年4月,我部與國家統計局發佈《關於發佈2021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佈了全國、區域及省級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和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三種口徑最新電力排放因子。其中,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與國際主要核算規則銜接,有助於避免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的重復計算,響應了國際標準中對剩餘電網排放因子的定義。下一步,我們將基於基礎數據更新情況,實現電力排放因子的定期更新和發佈。

  全國碳市場與綠電綠證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推動能源結構綠色低碳轉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具有積極意義。我部高度重視全國碳市場與綠電綠證交易制度的協同工作,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與綠證交易機制的銜接工作,推動解決可再生能源項目重復獲益問題,形成政策合力,共同助力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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