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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850號建議的答覆

2024-09-02 來源:生態環境部

2024-09-02 來源: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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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雲鐘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推進入河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建設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入河排污口是直接或者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等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全面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抓手,對於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促進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紮實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態環境品質為核心,深化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規範入海排污口設置,全面清理非法排污口以及到2020年實現長江經濟帶入河排污口監測全覆蓋等多項要求。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就長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問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要求“持續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長江、黃河、渤海及赤水河等長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要求“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監測監管體系”。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部組織制定《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並於2022年1月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提出了拓展管控範疇、壓實管理責任、分批分類推進整治、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等一系列創新舉措,推動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2022年12月,聯合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製作用,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制定出臺長江入河和渤海地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監測工作方案等文件,指導各地加強排污口溯源執法,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確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截至2023年底,全國累計排查近50萬公里河湖岸線,查出入河排污口25萬餘個,約三分之一完成整治。

  二、關於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法律法規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的要求,確保各項改革于法有據,2017年6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對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修正,增加了對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的要求以及相應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有關排污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規範體系。

  下一步,我部將積極推動完善入河排污口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法制保障;加快出臺《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規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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