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金榮等8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於對加強內地與香港碳市場合作的提案”,由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建立碳市場的互通機制
《巴黎協定》專門設立第六條碳市場機制(以下簡稱第六條機制),為各國探索減排路徑、實現低成本履約提供了重要途徑。經過多年談判,《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COP29)通過第六條機制運作細則,為跨境碳交易活動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術規範,也為聯合國層面認可的碳信用指標奠定基礎,這標誌著第六條機制進入實施階段,各國可基於自願原則參與第六條機制下的跨境碳交易,對促進各國利用市場機制履行國際減排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碳市場是我國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和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制度創新,有利於推動全社會低成本實現溫室氣體減排。我國分別於2021年7月、2024年1月啟動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強制碳市場)和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即自願碳市場),共同構成中國完整的碳市場體系。強制碳市場方面,我國頒布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發電、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被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全國60%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納入有效管控。截至2025年6月底,配額累計成交量6.6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459.29億元,價格“指揮棒”作用逐步顯現。自願碳市場方面,出臺《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發佈6項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支援可再生能源、生態系統碳匯、甲烷利用、節能增效等領域項目發展。截至6月底,核證自願減排量累計成交量為219.38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為1.85億元,切實鼓勵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發展。在國內碳市場建設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我國正在研究推進跨境碳交易相關工作。結合第六條機制國際規則,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實際,研究制定我國跨境碳交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支撐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穩步落實。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全球自由貿易樞紐,具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和豐富的國際合作經驗,是我國開展碳交易有關國際交流的重要窗口,對我國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推進跨境碳交易具有重要意義。考慮到跨境碳交易涉及到國際減排義務核算、國際雙多邊談判、國內外制度銜接等複雜問題,需在統籌考慮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總體安排、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的基礎上,對碳市場互聯互通等重要問題持續開展深入研究。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就國內實施第六條機制下跨境碳交易制度開展深入研究,統籌部署開展我國參與跨境碳交易工作,加強跨境碳交易能力建設,與香港就碳市場建設、跨境碳交易有關事宜加強溝通交流,為實現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做出積極貢獻。
二、關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碳足跡和碳標識制度
2024年5月,生態環境部聯合14部門印發《關於建立碳足跡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積極推進任務落實。一是制定併發布産品碳足跡核算通則《溫室氣體 産品碳足跡量化要求和指南》國家標準(GB/T 24067-2024),填補了我國産品碳足跡核算通用標準空白。二是&&印發《産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工作指引》,推動團標、行標和國標互相銜接、同向發力,為編制具體産品碳足跡核算標準提供指導。三是會同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發佈2023年電力碳足跡因子數據,填補了國內因子數據空白,為産品碳足跡核算提供重要數據基礎。四是會同各相關部門積極開展碳足跡國際交流合作,探索推動碳足跡因子國際互認。2025年6月“全國低碳日”期間,正式發佈《産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進展報告(2025)》。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積極發揮&&作用,加強各部門交流合作,穩步推動重點産品碳足跡核算標準編制,持續更新發佈電力碳足跡因子數據,加快建設産品碳足跡因子數據庫;配合市場監管總局開展産品碳足跡標識認證試點,積極參與國際標準規則制定,推動碳足跡標準國際交流互認。
三、關於引入合資核查認證機構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將溫室氣體自願減排審定與核查機構納入認證機構管理,助力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建設。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已在2個方法學領域批准5家審定與核查機構,有力支撐我國自願碳市場交易。
從《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七到《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在強制性認證和自願性認證領域分領域、分區域陸續對港澳開放。
下一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強化對審定與核查機構的監督,確保核證自願減排量數據品質,持續提升機構公信力。根據發佈方法學的領域和市場需求,會同生態環境部適時開展審定與核查機構審批,並配合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加大國際合作力度。
四、關於建立碳普惠體系
碳普惠是針對個人、家庭、社區在衣、食、住、用、行等方面的綠色低碳行為進行獎勵激勵的機制,以提高公眾碳減排意識,促進公眾參與碳減排活動,推動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綠色低碳轉型。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碳普惠機制發展,2019年,發佈《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規定“經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者認可的碳普惠項目産生的減排量”可按照有關程式用於抵消大型活動溫室氣體排放量,對拓寬碳普惠機制減排量消納起到積極作用。近年來,廣東、上海、北京、天津等多個省市發佈了碳普惠制度相關文件,開展了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的探索實踐,在引導公眾自覺參與減排方面産生了良性互動。
生態環境部支援各地方因地制宜探索開展碳普惠激勵機制創新實踐,優化服務平臺,提升數據品質,加強公眾減排意識的宣傳和普及。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基於近年來地方實踐經驗以及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關考慮,加強對地方碳普惠機制的指導,避免重復建設,提高碳資源配置整體效率,更好發揮碳普惠機制對公眾參與減排的激勵作用。
五、關於出臺碳排放有關標準和披露規則
2024年11月,生態環境部配合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搭建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框架體系,規範企業可持續發展資訊披露。2025年3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於促進企業溫室氣體資訊自願披露的意見》,旨在通過鼓勵自願披露,有效激發企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內生動力,推動企業溫室氣體自主減排;鼓勵第三方機構積極為企業提供排放數據核算、關鍵資訊校核、披露報告核查、排放水準評價、投融資資訊對接等溫室氣體資訊披露相關的市場化服務。2025年4月,生態環境部會同財政部發佈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徵求意見稿)》,標誌著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從宏觀框架向具體議題縱深推進。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進一步規範我國企業氣候相關資訊披露,引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綠色低碳轉型發展。
感謝你們對生態環境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