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友東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加強伴生放射性礦安全監管的建議”,由我部會同國家國防科工局辦理。經認真研究,答覆如下:
伴生放射性礦(如稀土礦、磷酸鹽礦、鈮/鉭礦等)含有較高水準天然放射性核素(鈾、釷、鐳等),在開採、選冶過程中,放射性核素隨廢氣、廢水、廢渣進入環境,導致輻射水準升高,威脅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目前,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妥善處置與建立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已經成為監管工作的重要任務。
您詳細分析了伴生放射性礦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伴生放射性礦相關法規體系、加強對伴生放射性礦和廢渣的管理和處置等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對我們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作用。
一、主要工作情況
一是結合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完善伴生放射性礦監管制度提升。積極把握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歷史機遇,主動向全國人大彙報立法思路和制度考慮,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法典中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防治相關編纂工作。目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明確了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監管名錄製度、關閉後的退役環境影響評價等管理要求;優化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産生的放射性廢物管理。目前,法典草案已完成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二是完善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標準體系。制定發佈《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國環規輻射〔2018〕1號)等多項規範性文件,《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範(試行)》(HJ1114-2020)、《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項目竣工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的格式與內容》(HJ1148-2020)等8項生態環境標準與公告,建立了包含輻射專篇與驗收報告格式內容、輻射環境監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等內容的法規標準體系,為我國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監管提供標準支援。
三是開展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固體廢物調查工作。結合第一次、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我部對全國範圍內的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了系統的調查與統計。為落實王滬寧主席、丁薛祥副總理對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存在環境風險隱患的重要批示精神,2024年,我部又開展了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工作。更新了我國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資訊。通過兩次系統的調查與統計基本掌握了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現狀。
四是探索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優化管理。針對內蒙古、河北、江西、湖南、廣東、四川等6個省區的集中貯存設施和集中處置設施的現狀開展調研。整理並分析美國、英國等歐美國家,以及國家原子能機構等國際組織關於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許可模式的相關資料,探索我國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許可管理模式。2024年,我部印發《關於做好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行業尾礦渣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範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並鼓勵開展尾礦渣中有價組分的提取工作。此外,江西、山西等省份的多家企業也從伴生放射性礦廢渣中提取稀土元素等材料,積極推動伴生放射性廢渣資源化利用工作。
五是探究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因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組織編制《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伴生放射性礦》與《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標準》等排污許可配套文件,邀請專家對放射性污染因子納入排污許可的可行性與實操性進行論證,積極推進重點省份排污許可試點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們贊同您提出的完善法規標準體系,進一步加強對伴生放射性礦和廢渣的管理和處置,推進伴生放射性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等建議。下一步,我們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繼續配合立法機關推進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及時回應公眾和相關部委關切,及時就立法難點開展專項論證。根據專家意見完善伴生放射性礦排污許可配套文件,適時開展伴生放射性礦排污許可試點工作,為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污染因子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反饋實踐經驗。
二是健全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管理制度。加速推進《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技術規範》、《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標準》以及《廢水中釷-230分析方法 陰離子交換分離 α能譜法》等標準的徵求意見工作,研究制定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管理相關標準,進一步完善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管理標準體系。
三是深化伴生放射性礦放射性固體廢物管理。深入開展低水準放射性活度伴生固體廢物的解控研究,減少廢物數量,優化廢物去向,實現分級管理;協調現行法規與實際狀況之間的衝突,優化伴生放射性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管理,確保其安全穩定運作。
感謝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14日